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质证也是紧密围绕着证据的“三性”展开。下面笔者将介绍实践中常见的五类质证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同见解,欢迎交流。 第一种: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证明力均无异议; 第二种: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相关; 第三种: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认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等; 第四种: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符; 第五种:对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认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对方证明目的或者证明力较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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