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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规范——七 质证意见规范

 qiangk4kzk8us4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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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

1.庭前核实被告证据

1.1工作规范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及时阅卷,对于当庭举证的,应考虑被告可能提出的证据。

被告可能提出的证据可以依据被告抗辩理由来一一进行预演。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详见《常见案由抗辩意见一览表》、《通常要素审查表》,以及精准化的内容。

1.2工作成果:被告庭前证据核实函。

1.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客户参与。

2.分析被告证据证明力并定性

2.1工作规范:

分析被告的答辩状、证据目录、申请书、代理词等是否明确承认了对其不利的事实。

分析证据能否直接证明被告答辩的观点,以及理由、事实等。

分析证据能否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

分析证据是否导致原告主张事实或诉讼请求真伪不明。

分析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

分析是否有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持有的书证,而该证据有利于原告主张权利。对于该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被告抗辩证据可分为,直接抗辩力、间接抗辩力和无抗辩力。

对于被告的直接抗辩力证据应庭前确定应对方案,或增加反制证据。

对于被告的间接抗辩力证据应补强证据。

2.2工作成果:被告证据证明力分析报告。

2.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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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分比对答辩所依法条

3.1工作规范:

找准被告答辩可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将法律拆分为法律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各类案由的主张权利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参照《常见案由起诉法律依据和抗辩法律依据表》。

将被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事实与法律要件、结果要件进行比对。

3.2工作成果:法律要件与事实比对报告。

3.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办案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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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形成质证意见

4.1工作规范:

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准备好质证意见。

要和客户一一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要和客户了解清楚被告是否有原件,是否有渠道取得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

关联性质证意见的理由要准确、有针对性,对证明力提出异议,要紧紧围绕着被告答辩观点、要主张的事实和事由的关联性进行质证,不能概括说“关联性有异议”。律师必须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而不得仅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对于法庭要求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而不进行当庭质证的,律师要当庭提出异议,事后提交书面异议,请求法庭组织当庭质证。

被告有多个证明目的的,要对证明目的逐个质证,不能一概说“没有异议”或“有异议”。

真实性、合法性质证意见基本规则:对于有原件的,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可;合法性有瑕疵且待证事实对原告重大不利的,不予认可;合法性有瑕疵但能补正且非关键性的证据,予以认可。公文无明显瑕疵的,予以认可;公文有明显瑕疵的,不予以认可。对于没有原件的证据,仅证明诉讼主体身份的,通常予以认可;仅证明无争基本事实的,通常予以认可;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通常不予以认可;构成对方自认的,经慎重衡量确实对自己有利的,予以认可。

关联性质证意见基本规则:对于证明程序权利的证据,对实体无实质影响的,原则上认可。对于证明实体权利的证据,原则上不认可,但对构成被告自认的以及无争基本事实可以认可。

书证质证特别要求:书证是否是原件。对于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落实复印件的出处及经办人员,确认复印件是否从原件而来、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经办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确认“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单位是国家机关或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还是其他单位。全面阅读证据并与手上持有的复印件比对是否完全一致。

视听资料的质证特别要求:视听资料形成时间。视听资料审查是否完整。视听资料是否清晰等。

电子数据的质证特别要求:电子数据的来源。电子数据是否修改。电子数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邮箱、手机号、QQ号等;与真实身份的关联等)。

勘验笔录的质证特别要求:勘验笔录的形成过程。制作勘验笔录的参与人员。勘验时间。勘验笔录内容是否与已查明事实相符、是否存在逻辑漏洞等。

鉴定意见的质证特别要求:鉴定结论的适用条件和保留意见。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准备专业质证意见,确定是否要委托专家证人出庭,对于需要委托专家证人的,需要事先和专家交流。

    证人证言质证特别要求:是否按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经法庭通知出庭作证,对于未按期提出申请的或未经法院通知的,应及时提出程序不合法之异议。证人是否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证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对本案事实是否知情,是否实际参与。证人所陈述的事实是亲自参与(亲眼所见或所听)所得的还是传闻所得的。证人所陈述是否具有主观判断的因素等。

对经公证的证据的质证意见特别要求:除按前述要求进行质证外,还应特别注意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因为只是公证该证据的取得过程,但并不能对该证据的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等作出认定。

对已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的质证意见特别要求:在“经审查查明”中确认的事实才是“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本院认为”中所陈述的内容不属于“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所确认的事实已超出该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而涉及第三人的则不应认定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为第三人没有就该案的证据或陈述进行质证;该生效裁判只是确认了双方实施了某一行为(比如,双方当事人签署了一份协议)并引用了证据中的某些内容,但没有就该内容进行认定的,不属于“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院判决项的内容对该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但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生效裁判的判决项有异议的,应通过再审或撤销生效裁判的方式处理。

生效裁判的判决项中有确权内容,但与本案被告抗辩相冲突的,应通过第三人异议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本案提请法庭中止审理。

对于逾期举证的,首先应请求法庭不予质证,是否质证请法庭决定。法庭要求质证的,应按照要求予以质证,不得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而拒绝质证。

4.2工作成果:质证意见。

4.3参与人员:业务部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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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方应对意见

5.1工作规范:

对于我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对方会如何进行解释、反驳,我方应作好应对。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准备。

5.2工作成果:质证意见及应对表。

5.3参与人员:案委会、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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