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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讲义

 启云_9137 2020-10-02

说明:本讲义主要是关于王新平律师《民事诉讼证据运用实务技巧》(2020年增订版)的读书笔记,但加入了题主自己的理解与整理,并适当结合了题主自己的从业经验。

一、质证的次序

《民诉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展说明和辩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并结合证据法原理,质证的对象及顺序依次: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大小及有无)

二、质证的内容

这部分在第一讲已经提及。质证内容或质证意见主要有如下几种:

1、无异议: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均无异议

2、逾期举证异议

逾期举证一般不会导致证据失权。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法庭应当采纳,但会产生诉讼法的不利后果,即被法庭予以训诫、罚款。

3、关联性异议:与案件待证事实联系在一起

比如当事人提交的另案判决书,因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具有关联性。

4、合法性异议

实务上,子女偷录父母录音作为对父母不利的证据,或者外甥女偷录舅父录音作为对舅父不利的证据,这些证据的取得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因而法院不予采信。

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据内容的合法性是两回事,前者是程序法问题,后者是实体法问题。实务上有当事人以证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来否定证据的合法性,这是对证据合法性的错误认识。

实务上,测谎结论、专家论证意见书等证据种类不是民诉法或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注: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关联性、合法性等可由法庭依职权认定。

5、真实性异议

真实性质证意见三种:无异议、有异议、无法确认真实性

对证据复印件的质证:如果对方能够提交证据原件,或者如果庭后经法庭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则我方质证意见为……

6、证明力异议

证明力异议是关于证明目的或证据实质关联性的质证,即证据能否用以证明举证方的待证事实(证明对象)。

小窍门: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质证时就直接提异议部分,最好不必说对真实性无异议,除非法庭让你对真实性作出表态。这样质证的好处是,一旦庭后发现该证据真实性实际存在问题,还有解释的余地,因为你在庭上没有对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

三、质证的方式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主要修改了两处:

第一,质证不限于开庭审理后的法庭调查阶段,也可以是在庭前准备阶段;

第二,质证不限于当庭直接言词质证,也包括书面质证。不过在理解上,书面质证应限于争议不大的非关键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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