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多份不同性质的合同,有招投标采购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每个合同的签署主体不一致,合同内容约定的也不甚相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是纷繁复杂,还涉及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 尤其是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又为大型进口设备,设备的技术性及精密度极高,没有专业的背景很难理解,对于双方所争议的设备质量问题说法不一,国内目前又没有鉴定机构能够对该设备进行鉴定,尤其是设备买卖合同中对于设备的性能要求等都没有明确约定。 因此,涉案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质量问题的严重成程度是本案的重点、难点。 第一,这种科研教学设备,本身硬件可能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主要是性能、功能出现问题无法满足老师的教学科研,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争议非常之大。 第二,买卖合同中对于设备的性能标准没有过多的约定,对于验收程序没有特别的约定,最终用户还签署了验收合格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突破验收报告的效力,直接适用招投标中的设备性能要求。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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