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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任职合规化处理的三大方案!| 理道原创

 雨送黄昏xzj 2023-11-01 发布于四川

作者:覃嘉敏  导师:陈秀仪
对于一些公司而言,他们的后勤部门可能要给多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像是咱们的财务人员,可能既需要给自己所处的母公司做账,也需要给另一家子公司做账。这种便是典型的两处任职。对于两处任职,大部分人可能都迷迷糊糊的,觉得合规性上好像不太对劲,但又想不出个所以然。没关系,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想想办法,把两处任职给漂漂亮亮地合规化!

两处任职的疑难点

后勤部门可谓是两处任职的重灾区。一个员工只能和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跟哪家签了劳动合同,就跟哪家公司干活,这很理所应当。但像是行政、财务、人力这类人员,他们的工作内容往往就包含了关联公司的事情,而不纯粹是自己的劳动主体所派发的工作任务,这样的关系该如何去形容?
所以,怎么去把这段纠缠的关系给诠释得规范得当,成为了一大难点。
下面就来讲讲,如何在员工已经签订了一家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让员工的另一份任职活动,也显得规范正当。

方案一: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首先咱们要明确一点,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区别。在大部分情况下,咱们所讲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指“全日制劳动合同”。
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则是:
1)以小时计酬为主;
2)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所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大的判别界限就是,一个星期的总计工作时长是否超过了24小时。超过就是全日制,不超过就是非全日制。
一个员工和两家公司分别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两处任职两处发工资,可以在两家公司里合理分摊相应的费用。并且,由于社保仍然只能在一处买,也就是在签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单位里购买。所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下,单位只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无需缴纳其他类型的社保。
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发放工资时申报个税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申报,然后在次年3-6月办理汇算清缴合并申报,根据薪酬实际情况进行补税。员工可以选择向两处任职的其中一处办理纳税申报。
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

方案二:签订服务协议

假如让员工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仍不好处理的话,那么还可以考虑,让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需要注意的是,该方法要求母公司有为子公司提供实际服务。假如没有提供实际性服务而收取管理费的话,税法规定该费用是无法税前扣除的。
如何证明母公司真的有提供服务,让服务费能够享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要求符合以下规定:
1.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服务价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3.向主管税务机关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
不满足上述几点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或者是不予税前扣除。
满足这些条件之后,母公司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取的服务费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则将此当作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外,母公司员工为子公司处理业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子公司账上列支。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国税发〔2008〕86号、国税发〔2008〕86号

方案三:成本分摊方式

两家公司还可以签订成本分摊协议,分摊共用人员的费用。各家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分摊成本时,需要注意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与方案二签订服务协议的方法不同的是,成本分摊方式只会对成本进行分摊,而不会产生相应利润。
法规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公告的解读》

总结

总结下来,两处任职的三个合规化处理方案有: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母子公司间服务协议;
3)母子公司间成本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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