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引言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前者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后者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管辖权异议呢?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司法解释及实务判例就第三人是否有权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予以说明。其判断逻辑如图所示。 图1 第三人提管辖权异议逻辑图 特别说明:我们不创造法律,我们只是法律的搬运工!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第二条:“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参见案例: 1、《卢伟、马龙乐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辖终45号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王国华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审查。 2、《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林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辖终65号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焦点为中盛公司作为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起上诉的问题。原告在起诉状中将中盛公司列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且并未要求中盛公司承担责任,即中盛公司对本案的诉讼标的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中盛公司无权对本案的管辖提出异议,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应不予审查。 3、《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仝开富二审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民辖终11号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起诉时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上诉人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说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主动参加诉讼还是被动参加诉讼,均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主动参加诉讼或法院依职权通知时参加诉讼的,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第一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参见案例: 1、《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海南鑫岩山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一中民立终字第212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决定追加上诉人北京中建联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的规定,上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被动参加诉讼时,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第一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参见案例: 1、《刘成成、贵州嘉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申2752号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适用法律问题。刘成成以遵义捌号汽车销售公司为第三人向贵州省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第一款的规定,遵义捌号汽车销售公司为本案被动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无权提管辖权异议的第三人提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不予审查,而不是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参见案例: 1、《寿光临港热力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案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商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第三人不享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故原审法院针对第三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之诉作出裁定显属不当。故作出裁定:一、撤销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商初字第27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忻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王秀玲与王巍、大连大元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辖终167号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审裁定书中将上诉人列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原审第三人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不应审议,亦不应赋予其上诉权。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1民初59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总结 针对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由上述法律规定及实务案例可得出如下结论: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是主动参加诉讼还是被动参加诉讼,均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诉讼或法院依职权通知而参加诉讼时,无权提管辖权异议;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动参加诉讼(如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将其列明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4、无权提管辖权异议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应不予审查,而不是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实务经验 为避免出现第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实务中可考虑: 1、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直接列明; 2、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不予列明,通过让其主动参加方式或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方式而参与诉讼之中。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990年7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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