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罚〔2023〕*** 号 1.将部分属于员工工资性质的支出转化为增值税应税服务性质的支出,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发放管理人员工资,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你单位是***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企业,主要为其提供建筑劳务。你单位与承接的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制作了员工工资结算单。但你单位为便于管理,让各建筑工程项目上的班组负责人先后成立***工程管理服务部、***工程管理服务部等32户个体工商户,并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人的工资。 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取得***工程管理服务部、***工程管理服务部等32户个体工商户开具的14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或劳务名称:建筑服务,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5,292,963.60元。其中:2021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458份,货物或劳务名称:建筑服务,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432,784.90元;2022年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971份,货物或劳务名称:建筑服务,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860,178.70元。 经核查,你单位承接的各建筑工程项目2020年实际发生人工工资274,141.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1年实际发生人工工资10,713,907.72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22年实际发生人工工资41,167,295.03元,已代扣代缴18,190.02元。 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的科目余额表及你单位2021年至2022年管理人员工资明细表显示,你单位2021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723,643.00元,2022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256,000.00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88,287.01元。 经与你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人员工资明细表比对,你单位在账务资料中多列人员工资,其中:你单位2021年多结转建筑工程项目人员成本950,599.18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64,387.45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本次检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88,287.0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个人所得税罚款494,143.51元。对你单位多列成本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464,387.4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企业所得税罚款232,193.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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