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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导致其经济损失,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庹昌友律师 2023-11-04 发布于重庆

案例索引:肖某与百某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案(案号:(2023)沪01民终1046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若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百居公司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中断缔约具有过错,肖主张百安居公司承担缔约过失之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4日,百安居公司通过邮件告知肖某已被录用,并在邮件附件中附有《录用通知书》等。 《录用通知书》载明:肖担任法务主管,试用期为6个月,月税前基本工资15,000元/月,业绩津贴2,000元/月,雇佣开始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等。 同日,肖在该《录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接受该职务。 2022年3月18日,肖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后因疫情原因,肖被封控在小区,多次通过微信与百安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沟通相关入职事宜。 2022年6月14日,百安居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微信告知肖,由于疫情关系,之前的工作无法按照计划入职。 2022年7月25日,肖某入职其他公司。

肖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安居公司因违法解除录用关系赔偿肖各项损失85,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百安居公司承担。

肖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百安居公司赔偿其损失85,000元

百安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肖某的原审全部诉讼或发回重审。

争议焦点:百安居公司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若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百安居公司向肖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已载明要求肖2022年3月21日办理入职,肖亦通过邮件方式回复同意,故上述录用通知足以使肖产生百安居公司确定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 后百安居公司取消了对肖的录用,违背缔约过程中不得随意撤销要约的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百安居公司向肖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肖某基于对该要约产生的合理信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好为百安居公司工作的准备。 在此情况下,百安居公司取消录用致使肖丧失在百安居公司处就业的机会,而肖另行应聘其他工作岗位必然需花费一定的时间,故对于肖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7月24日期间的损失,百安居公司应予赔偿。 法院综合考量本市疫情防控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百安居公司赔偿肖损失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相互接触和磋商过程中双方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百安居公司向肖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已载明用人主体、所属部门、工作岗位、薪酬标准、雇用开始时间等,肖亦通过邮件方式回复同意,故双方已就用工的主要条件达成一致。 上述情形足以使肖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其与百安居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能够订立并有效成立,并与其原工作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疫情封控原因导致肖某未能在《录用通知书》载明的时间至百安居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但双方在此期间持续就入职事宜进行过沟通,未见百安居公司表达因公司经营问题不能录用之意思。在本市解封、全面复工之后,百安居公司亦未第一时间与肖某沟通其公司状况,而是在2022年6月14日才通知肖某无法按照原计划入职。百安居公司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中断缔约具有过错,肖某主张百安居公司承担缔约过失之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百安居公司的过错程度、约定的入职条件、停止工作可能减少的收入、另寻就业机会的合理周期等证据,结合疫情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百安居公司应赔偿肖因缔约过失而造成的各项损失金额为50,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百安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经济损失5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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