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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律师因审查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判断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神州国土 2023-11-04 发布于河北
昨天看到一位同行在微博发布的告知书,显示他作为某公司外聘的法律顾问,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律师也因为帮助该公司审查合同被检察指控犯罪,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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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同行在告知书对此指控,作出了几点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并强调了此案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最后表达了对这种现象的担忧,一旦律师审查合同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往后律师的执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每个法律顾问,在公司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律师随时都有可能陪着老板一起入狱。
针对此事,我简单说一下我的看法。
我之前就写过文章分析过民商律师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问题,尽管日常的执业培训大家普遍比较强调刑事律师执业中的法律风险,但实际上从这几年披露的情况来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都是民商律师,有些甚至被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研究这些案件,不难看出,这些律师都是在以企业法律顾问形式提供服务过程中,以从犯的地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要重新审视自己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边界,在对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我们的行为底线到底是什么?公司明明欠了钱,却要求律师想办法把债务消除掉,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企业已经获得了利益,又让律师去起诉,要求更多的利益,或者企业要求律师设计一种模式,让企业规避监管或者法律风险等等。企业的这些要求,从管理者角度而言,很常见。但是,对律师而言,如何实现,如何设计,如何操作,就有很大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到底是一个企业意志贯彻的工具人,还是一个参与为企业谋取不当,甚至违法利益的积极参加者,恐怕要好好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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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企业的主要业务为车辆抵押贷款,企业老板让律师设计一套制度保障企业的贷款能够顺利收回,至少在无法收回时可以用抵押车辆抵债。这种要求对企业经营而言,完全正常,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律师为了完成企业老板的要求,帮企业设计了这样一套制度:车主抵押贷款时,必须给企业留一份备份钥匙,一旦车主不按期还款,企业有权在不经过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把车辆开回来,并要求车主承担违约金、利息、拖车费等损失。车主如果不支付上述费用,企业有权自主变买车用来偿还债务。律师的这套制度被企业采用了,并实际执行了多年。后,该企业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该企业的这套做法涉嫌犯罪。此时,当初为给企业设计这套制度的律师,是否属于帮助犯呢?司法机关有没有可能认为参与设计这套制度的律师也是嫌疑人呢?他帮助企业设计了一套违法犯罪的制度,企业进行了执行,获得了大量非法利益,这个角度理解,律师的参与地位是不是更高了?
如果上述制度违法,律师要被追责,紧接着我们要问,那企业老板提出这样的正当要求,作为律师到底如何做才是安全的呢?怎么帮助企业设计一套安全的制度呢?
是不是可以告诉老板一旦遇上违约客户,企业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主支付违约金等各种费用,而不是直接把人家的车给开回来再押着不给强迫对方给钱但,这种模式,公司又要支付额外的成本、时间,诉讼时间又长,企业资金压力大,根本等不了,老板肯定不愿意,因为,这根本就不需要找律师,老板也明白贷款不还可以去法院起诉的道理,找律师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种繁琐、花费高的做法。到头来律师直接告诉老板,只能如此,其他不可行,都是违法犯罪的。
律师是不是应该这么做,才合适?才安全?
这个问题,大家都可以考虑一下。
我们再来看看这位同行的情况。从这位同行告知书的内容简单判断,我也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当然,我只是看到他的单方说法,具体的卷宗没有看,细节不清楚,我就以告知书的内容延伸分析。
这位同行的辩解观点有7点,我们一起简单分析一下。
检察院起诉律师的逻辑为律师“明知”企业没有金融资质,还为其提供审查合同的法律服务,所以构成犯罪。
指控逻辑:主观认识为“明知”;客观行为为“审查合同”。
主观要件判断:告知书的第7点辩解意见可以看出,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就知道企业销售不合法的事实,并就此提出了反对意见。这里的销售不合法不知道是不是包括“企业没有金融资质”,但从控方角度来看,你自己都承认了你在审查合同就知道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符合主观“明知”的要件。
客观要件判断:审查合同是律师从事的客观行为,控方认为这是帮助企业的贯彻违法意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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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控方逻辑似乎成立。
但是,仔细分析,这里面很有问题。
首先,主观上方面,到底是律师“明知”企业违法,而实施了帮助(法律服务),还是律师依法实施了法律服务行为后“明知”了企业的违法事实,这才是核心。
这位同行的工作是审查合同,那在审查之前,他知道不知道企业违法的事实呢,通过什么方式知道呢,这个目前看不到。按照一般逻辑,作为外聘法律顾问,不会参与企业过多经营,只负责法律层面的审查,合同都不是律师起草的。
因此,律师审查合同本身,是律师履行职责的体现,就算律师审查的合同内容为毒品买卖或者武器买卖,律师审查合同的行为本身都不是犯罪行为。
律师通过审查合同以后,发现了合同的问题,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这也是律师履行正当职责的体现,这个过程也不能视为犯罪行为。
律师审查以后发现企业违法事实,此时主观上来说律师确实已经“明知”了,但是,这是审查合同行为事后的认识,而不是“明知”前提下的“审查行为”,这有明显的区别。此时,对律师客观行为的评价不是“审查合同的行为”,而是通过审查行为律师主观“明知”企业违法事实之后的后续行为,要根据后续行为判断律师是否实施了帮助行为。
而本案中,该律师在审查后,尽管明知企业违法事实,但是并未参与后续的行为,恰恰相反,该律师提出企业经营的违法情形,并提出反对意见,彻底阻隔了主观认识与客观行为的联系,此种情况下,该名律师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
这种分析逻辑,我认为可以适用于所以民事类法律服务中,以判断律师的行为到底履行律师职责,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概括来说:
1、审查合同行为,属于律师的天职,不管合同性质、内容是否违法;
2、审查合同以后,律师的主观认识会有变化,存在对某些违法事实的认识可能;
3、审查合同以后,律师主观认识的变化,与审查行为本身的前后逻辑关系一定要厘清,主观认识是在审查之后;
4、审查合同,律师主观认识变化后,后续行为的判断对于律师是否涉嫌刑事风险,至关重要。
5、律师的法律服务行为与审查合同行为,有区别,律师帮助设计、实施违法的制度和方案,本身就说明律师的主观认识,此时,存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可能,律师面临极大刑事法律风险。
先说这么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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