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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内财产协议的适用及法律风险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1-04 发布于吉林

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协议。其目的是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双方的权益。无论是从避免未来发生财产纠纷的角度,还是基于一方存在婚姻过错、为保障另一方权益而在财产方面作出适度补偿的考虑,夫妻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已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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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夫妻之间,到底该不该分清楚?

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组建家庭,多数情况下它是两个家庭的利益结合。很多人只有在对婚姻产生动摇时,才有保护财产的念头,比如家暴、出轨,欠下巨额债务等等。但是更聪明的做法是未雨绸缪,把潜在风险隔离出去。最好的保护自己的方式,就是签订一个“婚内财产协议”,将房子、车子、孩子,等一系列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可以通过协议来进行约定。

这样一来,不但有效避免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纠缠不清,也能保障自己的个人权利,真到了离婚的那一步,也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你也要知道,有些人通过婚姻获得了财产,但也有些人也失去了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如何适用、有什么法律风险,看看这篇干货怎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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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

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效力。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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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13民初6234号

“本案中,原、被告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即该房屋归被告个人所有,该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涉案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故涉案房屋应归被告单独所有。原告要求依法分割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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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206民初1162号

“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在两个律师见证下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法,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证据反映协议书系一方胁迫另一方所签订,该协议属合法有效协议,协议内容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诉请确认所诉事项有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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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可撤销遵循法定情形

在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时,须确保双方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且双方均系在冷静而理性的情况下起草并签署协议,不存在因胁迫、欺诈或趁人之危而签署协议的情形,确保双方已充分了解协议条款的含义以及法律后果,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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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6民初31942号

本院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生效判决,王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王某2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本案中,王某2与王某1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明显对王某2不利,且属于王某2的智力水平无力恰当、慎重应对的重大事项。因没有证据显示王某2当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该协议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结合该协议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且王某1并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形,本院认为王某2与王某1于2019年12月28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应属无效,王某1要求依据该协议判决1701号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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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06民初29119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岗主张604号房屋系交由李洁琨代持,李洁琨对此表示认可,且李岗提交的录音中显示丁博明知李岗将604房屋转移至李洁琨名下并非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行为,故本院认定李洁琨、丁博对此系明知。李洁琨、丁博在明知李岗系604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分了604号房屋所有权,损害了李岗的利益,该条款应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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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赣10民终101号

本院认为,案涉《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应综合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过程与内容等进行分析。本案《婚内财产协议》与日常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协议和约定不同,徐某、王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是在双方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系以准备离婚为目的,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故应审慎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王某关于其被胁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且《婚内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主张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王某要求撤销《婚内财产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04

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

立法主要考虑的是在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要保障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相对人产生效力?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利益不因夫妻财产约定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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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9民终1967号

本院认为,徐庆江与许玉银签订《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在徐庆江与许玉银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杨自保知道该约定的内容的情形下,该约定仅对徐庆江、许玉银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许玉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产,应确认案涉房产为徐庆江与许玉银的夫妻共有财产。杨自保作为徐庆江的债权人,有权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分割登记在许玉银名下属于徐庆江与许玉银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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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吉03民终1182号

张某与裴克冰的离婚协议属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关于张某提出其对裴克冰的请求权优先于李某对裴克冰请求权的主张。因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焦点为张某对案涉财产是否享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李某系申请执行人,其有权依据生效判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裴克冰名下的财产。综合全案事实,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执行该房屋中裴克冰享有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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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效力

实践中不乏因一方曾存在婚内过错、而签署的对另一方保证忠诚的协议,违背此类协议之忠诚义务的后果则往往是约定财产无条件归另一方所有,俗称“净身出户”,这类规定往往被称为“忠诚协议”。主流观点仍认为该类条款属自觉履行的条款,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01

(2021)京01民终3454号

本案中,根据《协议书》约定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被告如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则应承担放弃共同财产分配等违约责任,该内容系夫妻间有关忠诚协议约定的性质;部分涉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如何负担及处理的约定,系对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分配的约定。其中,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结婚前后,为保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02

(2021)陕01民终13697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与田某签订的《王某入赘田某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系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王某依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主张田某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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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为目的”的婚内财产协议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认定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系以离婚为必要生效条件,则只要双方没有离婚,该协议就视为没有生效。也即“离婚”作为协议生效要件而未能达成,如此待到双方离婚时,会面临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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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民终1730号

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且《离婚协议》系整体,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与离婚、子女抚养等均密不可分、互为条件,故其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应脱离《离婚协议》而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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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334号

双方签订的《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在之后法院调解二人离婚的案件中并未否定该份协议的效力,且双方在该案庭审中均对此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故该份《协议》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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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睛

01

在内容方面,非必要尽量避免涉及“离婚”的相关表述,或者若希望婚内财产协议同样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可以明确约定“即使双方离婚不成,本协议之内容仍然有效,双方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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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方面,如希望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则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的短期内,建议尽量避免提起离婚诉讼,以规避被认定为以离婚为目的而签署协议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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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可前往公证处就协议办理公证,并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协议的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应由夫妻双方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亲笔签字,协议自双方签字公证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之前,协议约定的内容对于双方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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