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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旭:中国文明起源研究中的王权问题

 东西二王 2023-11-04 发布于重庆

2023-10-27 09:37·花家地鉴古观今

从中国文明起源阶段的政治制度来看,“王权”更宜被视为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按照同王朝国家的接近程度,可以认为地域国家已发展出雏形王权,城邦国家则尚未出现王权。作为王朝国家政治职能的集中体现,王权主要包括军权、神权和经济权力。在考古材料中识别王权,需要建立从身份显赫的个人,到体现公共权力的单个聚落,到多级化的聚落结构,再到聚落之间的隶属、支配关系的完整证据链条。王权概念对掌权者身份的强调,为讨论早期文明起源阶段人们能动性的发挥,尤其是王权合法性的获得和维持、王与其他掌权者之间的博弈提供了思路。

作者简介:杨林旭,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10期

目 录

一、王及早期国家演进中的王权

二、作为复合型权力的王权

三、王权在考古材料中的识别

四、文明起源与王权涨落

这里所说的中国文明起源研究,是指有关中国早期文明和国家起源、形成以及最初发展过程的研究。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考古学界两次集体座谈,确立了公共权力在文明起源研究中的重要标志性作用。不久之后,张忠培开始以细分的王权、军权和神权概念讨论良渚文化等的文明化进程。同时期王震中也开始在研究中使用作为公共权力的王权概念。此后在文明起源研究持续火热的背景下,学界一直保持着对王权的关注。目前来看,夏商周国家存在王权的观点已得到普遍认同,但关于良渚、陶寺和石峁等人群中是否出现了王权,看法则各不相同。这反映了当前研究中有一些重要问题尚未解决:(1)各家所说的王权,在外延和内涵上其实有很多不同之处;(2)如何从考古材料中识别王权,目前还没有相对一致的见解;(3)对王权在早期文明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还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而要提升学界对早期国家演进过程的认识,就必须解决这些问题,尤其是需要形成较为统一的“王权”概念的使用规范。

一、王及早期国家演进中的王权

从构词层面来看,王权是指王所拥有的权力,而王、王权又和王国这一概念联系紧密。因此,要想理解王权的具体涵义,必须首先把它放在王和王国等共同组成的概念体系里讨论。此即王权的外延问题。

在现当代语境中,关于王有两种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用法。第一种是把王基本看作英文“king”(国王)的同义词,引申为对所有君主制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统称。国王所领导的国家称为王国(kingdom),由他实际或名义上掌握的国家最高权力,称为王权(kingship)。在考古学中,按政权的组织方式不同,早期文明主要被划分为“城邦国家”(city state)和“地(广)域国家”(territorial state)两种。前者一般由一个城市中心和围绕城市的小规模田庄组成,领土面积较小;后者则包括一个超大城市中心和多个地区中心,以及更多小的村落,领土广阔。但不论政体如何,早期文明中总是存在一个最高领袖。例如印加帝国中的“萨巴印加”(sapa inka,“印加独一人”的意思),古埃及的内赛维特(nswt)或内塞维特比第(nswtbity),美索不达米亚早王朝时期的“恩”(en),“恩斯”(ensi),“卢伽尔”(lugal)等。虽然这些领袖在本国人群中的称呼不同,他们的职权范围也有差异,但在此意义上都可被称为王。这是广义的王和王权。

第二种用法主要见于中文文献,原指夏商周三代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诗经·小雅·北山》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形容周王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夏商周时期,构成国家政体的基本单位,称为“邦国”,邦国各自有本国的国君。王所在的国家,本身也是这样的邦国之一,称为“王国”或“王邦”。王不仅是王国的国君,同时还统治、领导着其他邦国的国君,也即所谓“天下共主”。王统治并治理天下的行为则被称为“王天下”。在这种意义上,王权体现为中央王国和其他诸侯国共同构成的王朝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是狭义的王和王权。

关于王朝国家有两处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一,在特里格的著作中,商和周都被归入地域国家的范畴;许宏等中国学者使用了类似的概念,认为中国自二里头时代以后,就进入了广域王权国家阶段。王坤鹏则从疆域“连贯成面”的角度论证了夏商周为广域国家的事实。不过,多数学者习惯上仍称其为王朝国家,也有称“复合制国家”者,以区别于地域国家。因为从疆域面积来看,夏商周国家较地域国家更大,在其治下的某些大的邦国,本身就可视作地域国家。如果强调将多个地区纳进中央政府统一治理之下的特征,则地域国家或可视为雏形的王朝国家。其二,商周时期也有非商王、周王而称王者,但他们只是地方邦国的首脑,在职权范围上无法与前两者相提并论。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采用广义王权的研究者一般认为,只要一个社会进入国家阶段并存在一个最高领袖,就可说已经出现了王权;相反,采用狭义王权者则认为,只有明确进入王朝国家时期,才存在王权。这就造成对王权形成“节点”的不同判断。具体来说,学界当前的主要观点有:(1)认为良渚文化及同时期的仰韶文化、红山文化,乃至更早的崧泽文化时期已出现王权;(2)认为陶寺文化时期已经出现王权;(3)认为二里头文化时期王权才最终出现;(4)按照不同阶段的国家形态,认为良渚文化时期出现了区域性王权,而到了龙山晚期则出现了“大一统”的“天下王权”。

考虑到用法不同,上述观点并无绝对的对错之分。但从中国早期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来看,将王权限定为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当更有利于研究的展开。关于中国最早的文明和国家,目前一般认为,其形成约在距今5100年前后,甚至更早。也就是说,在夏商周三代之前,早期国家业已肇端。与三代国家相比,早期国家在领土范围、政治组织的形式以及复杂程度上,都有不及。因此,研究者选择以“古国”或“邦国”称呼文明起源之初的那些国家,而以王朝国家称呼夏商周这样发展的、包含多个地区中心的国家。从中又引申出“古国—王国—帝国”或“邦国—王国—帝国”的阶段性模式。这就从国家社会发展演进的角度将王、王权和王国概念与更为复杂的一类政治制度联系了起来。

不过,古国、邦国并不专指一类政治制度相似的国家。我们因此可以沿用城邦国家和地域国家的划分,并增加王朝国家这一类型,分别代表单城市中心的、多城市中心的以及“中央—四方”复合制的国家。以同王朝国家的接近程度来看,城邦国家之中尚未出现王权,地域国家则出现了雏形的王权,而成熟的王权在王朝国家阶段才出现。

二、作为复合型权力的王权

和政治权力、经济权力这样指明了职权范围的概念不同,王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必须对其内涵做更具体、明确的梳理和界定,才能避免引起误解。此即王权的内涵问题。

首先要谈到的是军权,军权被认为是和王权联系最紧密的一类权力。在1965年的一篇文章中,林沄首先提到,甲骨文中的“王”字本像钺形,而斧钺在古代曾作为军事统帅权的象征物。用它来构成王字,说明中国古代世袭且掌握最高行政权力的王,也是以军事首长为其前身的。此后考古学中众多玉石斧钺的发现,证明它们在新石器时代晚期至青铜时代,确实具有某种身份象征的性质。而至晚到商周时期,斧钺已经明确作为王身份的象征物之一。《史记·殷本纪》有“汤自把钺,以伐昆吾,遂伐桀”句,《尚书·牧誓》中也有“(周武)王左杖黄钺,右秉白髦以麾”的记载。

军权发展为王权,并作为王权重要组成的另一佐证,是新石器时代晚期之后可能存在的大规模战争。公元前3000年前后,江苏新沂花厅墓地率先出现人殉现象,同时遗址中还存在大汶口文化因素和良渚文化因素并存的现象,显示当时大汶口和良渚人群间可能出现的“碰撞与融合”。至龙山时代,北方地区、中原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都出现了大规模的文化替代现象,显示此时人群间的战争和冲突有了更进一步的扩展。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一部分具有较强军事能力的领袖兴起。他们在军事上的权力很有可能促使其进一步掌握其他类型的权力,从而由军事领袖转变为国家政权的首脑。实际上,即使在和平时期,军事力量也是一个国家维护其社会秩序、抵抗外来侵略的重要凭借。《左传》中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句,其中的戎即是此意。

与军权并列,和宗教祭祀活动相关的神权是王权的另一重要内容。神权宽泛地指代所有因为和神的关联而得到的权力。张光直曾提出,在中国早期社会中,整个世界被划分为天、地、人、神等不同层次,一部分号称掌握了不同层次间沟通能力的巫觋(或称“萨满”),通过独占这种沟通能力,获得了可以支配他人的力量。不过,神权并非从来都是王权的从属或组成。商王朝前期,贞人是祭祀、占卜活动的主要主持者,制约着商王的权力;但到后期时,商王开始更多地参与到占卜活动中,甚至自称为“帝”,显示将神权纳入王权的转变。周王朝时期,统治者依然重视对神权的把控——周王自称“天子”,为自身的统治身份添加了极为神圣的色彩。而在文明起源阶段,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人群等也都被认为是典型的具有发达神权的群体,李伯谦称之为“神权型”国家。高大的祭坛、制作精美的礼器、具有神秘色彩的符号,是这类社会的典型特征。而那些埋葬在祭祀类遗迹当中或附近的死者,则被认为是神权的掌控者。神权作为王权的重要组成,显示夏商周国家具有浓厚的政教合一色彩。实际上,在世界各地的早期文明,如古埃及、两河流域乃至印加帝国当中,都可见统治者对神权的操控,他们通常自称为神在凡间的化身,以此维护自身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与近代以来兴起于西方的政教分离的国家制度有很大的不同。

最后,王可能掌握的另一类重要权力是分配和再分配的权力,也即经济权力。在考古学中,经济权力直接体现为财富的更多占有——那些具有更高地位者,往往也是占有财富更多的人。王还可以通过对特定资源的控制和分配,获得来自多方的支持。刘莉等人的一项研究显示,在二里头与二里岗国家时期,“都城”二里头与二里岗不仅是政治性中心,还是人口集中的手工业生产中心,通过在晋南、陕西东部、湖北、江西以及山东等资源丰富且交通便利的地区设置区域中心,当地蕴藏的铜、铅、盐等重要资源被源源不断地输送至都城地区。在这里,依靠垄断的资源和技术,大量青铜礼器被生产出来再转而分发给地方贵族。这种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是王朝国家维护其统治的主要方式。而在更早期的国家中,这种控制行为也不鲜见。如良渚文化中玉器的集中生产和分配;良渚古城、鸡叫城先民对外敛收水稻等,都是统治者掌握经济权力的体现。

除此之外,王震中在谈及王权时,还以夏商周国家仍具有较强的血缘组织色彩为由,提出王权还应包括族权的看法。不过,族权指的主要是家族或宗族内的权力,从职能来看应与王权类似;另一方面,宗族组织本身也内嵌于国家行政制度之中。因此,族权更近似于王权的特定层次,而非其主要组成,至少不宜与军权、神权等并列提出。

王权主要由军权、神权和经济权力组成的观点,从政治学和社会学角度来看也有其合理性。社会史学家迈克尔·曼在其著作中,将社会权力的来源划分为四个方面,分别为意识形态权力、经济权力、军事权力和政治权力。其中,意识形态权力涉及所有对于意义、规范、审美或仪式惯例等的操控,宗教祭祀也可归入这一方面;经济权力产生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环节之中;军事权力体现为对暴力的动员和强制性劳动的组织;政治权力则被限定为国家政府在其领土内的管理和强制能力。这四方面的权力各自代表了人类社会的某个重要“网络”,借助它们,人们可以实现自己众多的目标。而值得注意的是,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经济、军事权力某种意义上是重合的,它代表着在一定地理区域内,明确地由集权政府来行使这三种权力的形式。这样来看,考古学者们主要从神权、经济权力和军权方面讨论王权,可以说与迈克尔·曼的划分基本吻合,只不过神权较意识形态权力的范畴要小一些,显示学者们在这方面或许还有展开讨论的空间。

三、王权在考古材料中的识别

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力,在特定社会中,王权的内涵会随着王所掌握权力的种类和程度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为了回答“某一社会中,王究竟掌握了哪些权力”以及“在夏商周之前,是否存在类似的王朝国家,从而可以说当时已经发展出了王权”的问题,我们需要系统地从考古学材料中识别王、王朝国家以及王权,而这主要可以从个体、单个聚落、聚落群以及聚落间的相互关系等层面着手。

(一)从墓葬等遗存可以看出个体之间存在身份、地位上的明显差异,且存在一个或数个具有较高身份的个体

王是一个社会中具有至高地位的个体,而在考古学中,最能体现明确的个体及其身份特征的要数墓葬类遗存。新石器时代晚期以后,体量较大且随葬品丰富的大型墓葬,开始在中国各地出现。较早阶段以张家港东山村大墓、含山凌家滩贵族墓葬、红山文化牛河梁积石冢等为代表;其后又有良渚文化瑶山、反山墓地和陶寺古城高等级墓葬等相继出现。与同时期其他墓葬相比,这些墓葬中的死者在所拥有的财富、声望方面,都更为突出。其中一些还随葬有被认为象征着权力的器物,例如玉石钺、玉琮、玉璧,以及鼍鼓、石磬、龙盘等。花厅、清凉寺等墓地之中,还存在大量的人殉现象,直接显示了人与人之间身份和权力的巨大差距。据此,一些学者提出,上述大墓中的墓主人,很可能是掌握了神权、军权的贵族,其中最高等级者更是掌握了“王权”的王者。

不过,墓葬只是墓主人身份和财富单独的、静态的体现,如果不结合社会背景考虑,很难说他们已经掌握王权。同时,有些社会并不注重以墓葬来展示统治者的身份,例如商王朝时确实存在规模宏大的王陵,但在被认为是夏代都城的二里头遗址,则很少见近似体量的高等级墓葬。类似的,位于陕北地区的石峁文化,至今也未发现与东方地区相当的贵族墓葬。这些都使得要想确认上述早期社会中是否存在王及王权,还需要结合墓葬以外的遗存进行考察。

(二)存在能够体现强大神权、军权及经济权力的遗存

从其本质来看,权力体现为人们可以控制和支配他人的能力,这种能力进一步导致财富、地位和声望上的不平等。那些体现了控制行为或广泛的结构性不平等现象的遗存,为识别王权提供了另一类重要线索。

此前考古学者已在一批特殊遗物与特定权力之间建立起联系。如玉石斧钺通常被认为是军权的象征,而玉琮、玉璧、玉人等则被认为是体现了神权的宗教法器。有学者还从“物性”的角度讨论了不同材质的器物与政治体制发展程度间的关系。综合来看,以下几类遗存被认为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权力的行使:一是那些需要消耗大量劳动力才能建成的遗存,例如城垣、大型房屋(宫殿)、祭台、水利设施等等。这些遗址必然涉及到对劳动力、后勤物资的管理与调度。二是一些可能具有特殊用途的遗存,如红山文化的庙、坛、冢遗迹和良渚文化瑶山祭坛、陶寺遗址观象台等,它们与祭祀天地或观象授时的活动相关。三是与军事防御相关的遗迹,如城墙、城门、壕沟。四是与特定资源的生产、储藏和分配有关的遗迹,例如作坊、粮仓。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权力活动越频繁,产生的相关遗存就会越多,这里提到的只是较为典型的几类。通过它们,我们可以进一步确认某一人群中存在强有力的权力。

(三)从聚落的角度确认至少存在超大型中心城市、次级中心和村落等多级聚落格局

聚落是考古学者用以确认人群规模和内部分化程度的主要依据。一个聚落通常由一定数量的房屋、手工业作坊、宗教遗迹、给排水工程、交通和防卫设施等组成,有时还包括墓葬。那些面积巨大,人口密度较高,而又体现出职业和阶层分化的大型聚落,则称为城市。在中国最早的城市中,一般可见大型的建筑基址、城垣,以及大量非农业的生产活动遗存,体现其作为政治、军事和手工业生产中心的角色。一个这样的中心城市周边往往环绕着一定数量的小村落,从而形成一个聚落群;中心城市之上有时还会有更大规模的城市,这就构成了包含数个层级的聚落结构。聚落层级越多,其社会组织的分化程度就越高。有学者提出,那些已经进入城邦国家形态的社会,至少拥有三个等级的聚落结构;而已进入地域国家阶段的早期人群,则至少拥有四个等级的聚落结构。对二里头国家、商代国家聚落体系的分析,即显示当时存在四个等级的聚落结构。

在文明起源阶段,各地区面积达上百万乃至数百万平方米的大型聚落并不少见,如位于长江下游地区的良渚古城、晋南临汾盆地的陶寺古城等。在这些中心性遗址同时期的周边地区,多还存在着次一级的地区中心和小型村落,共同组成了三到四级的聚落结构。这为判断它们是否已经进入国家社会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以良渚文化区为例,一项关于其聚落层级的分析显示,在良渚文化一期晚段,就已经形成了以良渚古城为最高等级,小兜里、福泉山等为第二等级,后头山、庙前等为第三等级以及卞家山、朱墓村等为第四等级的聚落结构,说明此时已经进入了国家阶段,出现了“王”。

不可否认,国家阶段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即是多级的管理结构,这与不同聚落之间的等级差异正好吻合。当一个区域内存在四级或以上的聚落层级时,就代表这一地区可能出现了地域国家。不过仍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上级聚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管理并支配所谓的次级中心和小规模村落?这就引出了识别王权的最后一个问题,即从考古学上讨论管辖体制的问题。

(四)衡量中心聚落对次级中心支配和控制的方式与程度

囿于考古学材料的性质,想要考察“上级”聚落对“下级”聚落的控制和支配行为,一般只能求助于一些间接的证据。首先是中央聚落对周边地区重要资源的控制。前文已经提到,中国早期的城市一般是专门的政治、军事及手工业生产区,其居民多为专职工匠或政府人员。这就意味着,城市中的粮食、燃料和生产原料等必备物资,都需要从聚落外获得。如果能够确定向城市供给的这些物品来自哪些地方,就有可能确认中心城市能够控制的区域范围。其次,除生活必需品外,中心城市一般还兼有对贵重物品的控制和分配权力,这些物品一方面被统治者占有,以加强其身份和威信;另一方面,通过有条件地向外分发、赠予特定物品,还可使其获得地方人群的认可和追随。

仍看良渚文化,在其分布范围内,普遍存在玉琮、璧等具有礼制性质的器物,器身上有时还有非常一致的神徽。严文明因此很早就提出,这暗示着当时或许已经形成一个与良渚文化范围大致相当的政治和文化上的实体。此后一些学者的研究进一步提供了证据。例如,中村慎一比较了良渚文化各地出土的玉器,认为他们绝大多数是由居住在良渚古城的玉工们制作,并由良渚的贵族集团馈赠给各个地方的。秦岭也认为,反山、瑶山所出完整“神徽”并不见于良渚文化其他遗址,尤其是刻纹玉器在良渚的兴盛期基本是由良渚聚落群向外分配。通过这样的形式,各地的贵族可能从良渚古城那里得到了对其地方治权的认可,而古城方面则换得了对方对“中央”的认同和支持。不过,对良渚文化分布区域内不同聚落群分布特征以及一些特殊遗存的更细致的分析显示,在良渚文化早中期阶段,良渚古城对外的影响力和控制能力较强,但到晚期时,太湖东部和北部地区可能分别兴起了以福泉山、寺墩遗址为中心的独立政体。这样来看,良渚文化早中期时,这一地区或可说存在王权;但到晚期时,这一权力随着各地区的“独立”,也就不复存在了。

要之,从个体到聚落、聚落群,再到聚落之间的管辖体制的每一层次,都为确认一个社会中是否存在王权提供了支撑。其中前三个层次是考古学中较容易考察并得出结论的,但要想确认一个社会是否已进入地域国家阶段,最后一个层次的研究更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存在这方面的证据,才可以将一定区域内不同的聚落和人群联系起来,从而比较确切地说某一社会已经进入了地域或王朝国家阶段,产生了王权。

四、文明起源与王权涨落

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王权在衡量国家制度发展程度方面的作用,已经有了很多讨论。不过,此前的研究多数并不关注公共权力由谁掌握,又被用于支配谁。这就凸显出王权研究的独特性——它将由早期文明中的权力进一步联系到具体的人身上,从而为更深入地理解早期文明起源和发展过程提供如下契机:

首先,促使我们重新审视人类能动性在推动文明起源方面的作用。在过去的研究中,王权的产生乃至文明的起源,多被视为宏观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任何类型的权力,根本上都源于人们改造世界的诉求。当这种诉求需要借助他人或集体的力量来实现时,便催生出支配和管理行为,权力由此诞生。在早期人类社会当中,至少有两类目标值得关注:一是作为整体的社群的共同诉求,例如公共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沟通。缺乏它们,集体很难维持良好的秩序,成员们基本的生存、繁衍的需求也难以得到满足。二是不同人对更多财富、更高地位和威望,乃至更多权力等自身利益的追求。前者使人们倾向于联合起来集体行事,后者则导致人们走向矛盾、冲突和分裂。这提示我们,王权的出现不能简单视作历史发展的必然,而是社会中各方斗争、博弈和协商的最终结果。而试图还原上述过程,就需要分析具体情境下人们多样的诉求,以及他们为实现这种诉求所做的努力。

其次,促使我们注重分析王如何使其他人认可并主动服从自己,也即王权的合法性问题。一方面,早期社会遗存中众多公共工程的发现,显示王很可能通过彰显自身在公共事务上的能力和作用,来取得其权力合法性。例如,协调民众修筑城墙壕沟等防御设施,以抵御野兽或外敌入侵;修筑水利工程以便利人们的生产生活……在此过程中王收获了荣誉、财富以及信任,而民众则得以在稳定、安全的环境中生息。另一方面,王还可以通过申明自己从伟大的祖先或神灵那里继承的高贵、威严的身份,来赢得敬畏和服从。为此,他们往往居住在恢宏的宫殿之中,旁人难以进入,享用各类珍贵的、独一无二的衣饰、用具;定期主持各类仪式活动;为自身修造规模巨大的陵墓等等。除此之外,王还可以通过控制关键资源的生产和流通,来进一步巩固其权力。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中,用于维持合法性的行为不同,但当这样的行为有意识地进行时,必然促成权力的加强和集中。那些被我们认为是早期文明突出成就的物质文化遗存,很大一部分可能便是为加强、维持权力而精心创造的。这也促使社会在总体上向着更文明的方向发展。此即弗兰纳利所说的由无数能动性构建起来的历史的宏观趋势。

最后,提示我们王并不是早期文明发展阶段唯一的掌权者,当时必然还有掌握着不同形态、不同层次权力的其他人。晁福林就曾借助甲骨卜辞和文献记载的内容,论述了商王、周王在位期间所受到的多方权力的制约。王的权力策略也不一定总是成功,当其政策失效、权威下降,就有可能面临被推翻、取代的风险。在考古学中,可能展现了这样的权力发展趋势的并不在少数:良渚文化在早中期时的兴盛与晚期时的相对衰弱,直至最终消亡殆尽;陶寺文化中期以后城市被破坏,大墓被捣毁,文化面貌也迅速转变为陶寺晚期文化,都可见不同时期领导者所掌握权力的涨落。这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思路:不仅要关注早期社会中占据至高位置的王,同时也要关注权力活动的其他参与者,以及他们与王权博弈的过程;不仅要关注王权兴起与平稳发展的阶段,也要关注其衰落甚至消失的原因。

概括而言,借助王权及与之相关的讨论,我们可以将微观尺度下的个体和他们的行为纳入考虑之中,将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宏观的社会规律结合起来,从而证明文明起源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人们主动地、有意识地创造并运用权力的结果。从这方面来看,王权及相关研究在帮助我们理解早期文明起源机制方面的作用是难以替代的。

综上,关于王权的定义问题,本文认为可以将之限定为王朝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并按照早期国家政治形态的不同,划分出尚未出现王权、已经出现雏形王权和存在成熟王权等不同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文总结了从考古学材料中识别王权的四个层次的标准。这就为衡量中国早期文明的形成及发展程度提供了一种明确的、可操作的理论方法。此外,围绕王权的研究,将增进我们对早期社会发展的宏观趋势与个体能动性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解。关于特定早期文明体中王和王权的存在性,以及王如何获得、维持乃至失去其权力的过程等方面的具体研究,则有待今后进一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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