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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款对应增值税销项抵减部分是否要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问题探讨

 法律天空馆 2023-11-06 发布于山东

原创 小宸 小宸财税笔记 2023-08-25 14:26 发表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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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式推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增值税销项税额推导公式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02


土增清算收入公式推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笔者推导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式如下:

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即清算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土地款对应增值税销项抵减部分

根据推导结果,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清算收入需增加土地款对应增值税销项抵减金额。

03


增值税税率变化提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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