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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行政复议部门应当明确答复我们

 鲁西文苑 2023-11-10 发布于山东

东昌府区行政复议部门应当明确答复我们

       市委家属院7号楼1单元共6层12户,各户专有面积相同,三楼以上8户业主6户为65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近80岁的老年人2户、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的2人,上下楼越来越感觉困难。去年9月23日完成加装电梯申报审查备案的全部合法手续。因反对方施压东昌府区行政复议部门未经申请期限审查受理复议,并欲不当撤销我们的合法报批手续。我们请求其书面明确答复以下九个问题:  

       一是复议期已过司法局为什么还要受理,说适用的是兜底条款。这个兜底条款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吗?显然不能。如果可以随便装,他就不叫法律了。还说反对方一直在找,请问找的是行政复议部门吗?最高院判例:“信访不会造成行政复议期限中断,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即丧失复议申请权。”复议申请期限是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超过申请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申请权,而非胜诉权,且复议申请期限是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复议机关应主动审查。

        二是对有确凿证据表明超过一年除斥期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有撤销的权利吗?我们依法申请加装电梯的权利可以随意被剥夺吗?

       三是新区办事处本来提供的是一份7月份的说明申请,复议办、住建局让人家改成撤回意见,然后据此作出一个自己的决定,合情合理合法吗?我们依法申报加装电梯,办事处有核实的责任没有撤销的权利,想通过就通过,想收回就收回,违反《聊城市加装电梯办法》规定程序,不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是什么?对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明确规定。

       四是需要3/4同意的依据是什么?我们的依据有明确的出处,对方把对最高院答复的片面理解当法律依据,无论我们怎么说明都听不进去,应该吗?

       五是本案申请复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提出的理由是民事纠纷,通过行政复议尽法外之责合法吗?属于复议办的职责范围吗?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意见、聊城市加装电梯办法规定,相邻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业主协商、组织调解、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政府部门有干预的权利吗?

       六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的职责,《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明确规定,应当推进还是促退,应该依法配合还是违法撤销?

       七是本单元三楼以上住有8位老干部,随着年龄的增大上下楼越来越不方便,通过加装电梯享受上下楼的便利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明文规定,为什么就不能落实呢?需要咨询一下,《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条款应该怎么理解?达到强制性规定要求不认定我们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达不到的却予以认可,符合法理吗?复议过程中,不要求被复议单位提供依法行政的依据却要求他们提供推翻正确行使权力的理由和证据,符合法定程序吗?

        八是东昌府区行政复议部门已经由我方申请进行过一次复议,认定我方申报手续合法有效,并责成有关部门纠正了停止我方加装电梯项目的错误做法。就同一事由,复议部门再次受理复议且欲作出相反意思的复议决定,合法吗?

       九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条件是:(1)民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关键在于第四条,合法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不合法的却有效,到底是为什么?法律专家应该怎么认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31条、134条、135条、142条、143条、153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国家加装电梯的政策是:只要符合条件应装尽装。最高院明确答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行政复议部门对此是什么态度?

        我们强烈呼吁市政府领导过问一下,希望东昌府区行政复议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加装电梯这一重大民心工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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