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张静 | 公众怎样依靠公共制度?

 花间挹香 2023-11-12 发布于河南

学术人,海纳百川,宁静致远,以理解社会;

实践者,知行合一,悟道至善,为关怀天下!

作者简介

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我选择“问题和挑战”作为讨论的切入点,提出一个观察。

从政治社会学角度看,过去30年的社会转型中,中国社会关系方面发生的重要变化,不是在私人关系领域,而是在公共关系领域。私人关系虽然也有变化,但差异和从前相比不具“根本性”,而公共关系则发生了较为根本性的变化。

为何这样讲?几年前我曾经到安徽的三个贫困县,发现这些地方基层教会发展非常快。一个教徒告诉我,附近一个村庄的基督教会定期聚会,常常有上千教友参加,他们大多远途而来,彼此之间并不相识。我推断,在这样的地方,牧师对于公共社会的组织能力,会超过地方原有的基层组织。而这种组织能力的获得,源于教会积极回应教徒所需,使其可能方便地依靠教会制度的帮助。一个可对比的案例是:最近几年中央台播放赵本山导演的乡村生活电视剧,网上的讨论提出一个有趣问题,说这个电视剧“政治不正确”。理由是这么长的电视剧,在农民生活中竟然从来没出现过书记的影子,基层组织到哪里去了?我认为,网友的玩笑是反话正说。这个电视剧无意间披露了,村民生活和现有正式公共组织关联甚少的状况。

这个现象反映了什么?我的观察是,人们和原有公共组织的连接弱化,基层社会公共关系的组织化中心在发生转移。

回顾上个世纪50年代,所有人都曾被组织到单位里。通过财产再分配以及区域行政关系重组,新建的政府及其“代理”组织从上至下扎根到地方,它构建了一种方式让社会成员和国家公共制度联系起来。凡是有“工作”的人就等于进入了单位,而通过“单位”人们不仅能够工作得到工资,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国家制度的保障——就是说,单位把他们和公共制度联系到一起。但这种联系具有特有的结构:直接接触社会成员的机构,实际上不是政府本身,而是它的“代理”机构——工作单位(在乡村是生产大队和公社组织)。作为和人们距离最近的公共组织,单位重新组织化了人们的公共关系,个人也通过单位和新的政府建立了制度化连接。

不同于过去——传统社会主要以地方士绅为整合中心的治理秩序,上述社会重组的新特征是:试图打破阶级、种族、民族、宗族、身份、地域等自然分化的社会界限,将人们编排到新的组织关系中,由单位负责回应他们的“公共”诉求。随着成员和单位、单位和单位之间责任隶属关系的建立,人们和单位的联系就成为唯一可及的公共关系,因为有单位的人才可能接触到公共制度,并申请、要求获得公共制度的帮助。一方面,这一关系是公共的,因为单位有责任“像政府一样”负责所属成员的事务;另一方面,这一关系又是局部的,因为存在户口和工作调动的严格限制;还有,这一关系还是稳定不变的,因为联系政府的渠道唯一且固定:基本上只能通过所在的单位作为中介,即“通过组织”,而不使自行前往。这种结构意味着,越过组织接触政府,不是常规而属异常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性质类似政府的代理组织,它同时具有多种职能。一方面,单位是生产性组织,另一方面,他又是代替政府对社会成员实施应责的“准公共组织”。单位有义务执行县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并且必须根据上级规定的标准——比如接受政策文件中指令——提供公共品,单位同时还有责任反映和上达成员的需求,代替他们要求上级政府组织的帮助,这通常是下拨补助或分配来回应职工/社员的需求。因此人们不必、也很少需要和单位之外的政府组织发生关系,即使发生了关系也往往指令单位代为解决。比如,当时常见的例子,个人在外发生了问题被公安部门扣留,一般会通知领导“领回下属”回单位处理;单位职工在水电、暖气、税收、养老、就医、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公共需求,不用找政府,由单位负责解决。显然,对于普通人而言,一般的社会公共品的提供,是由生产和工作单位代理承担并实施供给的。这意味着,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角度看,社会管治并非直接地由政府、而是间接地通过单位进行。

那么,政府在管理什么呢?它在管理单位,而不是管理公众。

这一治理结构的重要特点,在于间接性、分割性和唯一性:人们只能通过单位和公共组织(比如辖区政府)发生关联,单位成为距离他们最近的“代理政府”,垄断着社会成员和政府的联系渠道,单位的角色是“个人”和“公共”连接的制度化桥梁。而且,只有这种“有组织联系”才被体制承认,因而是制度化的,比较畅通有效的。政府工作对单位不对个人(或称“对公不对私”),公众和政府组织的直接联系实际上较少,因为单位代理了一切手续,所以政府的治理对象是单位组织而不是公众。

因而,尽管政府是公共组织,但它实际上并没有发展出回应公众或社会团体诉求的责任体系,也就是说,它的“应责”接纳的是体制内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或者公众。正常状态下,除了单位组织,任何个人或其他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不存在直接、畅通的公共联系,或者说不具有“直接过话”的资格。如果这种联系发生,就变成了越过单位的上访、信访或上告(状),属于不正常的现象,因为单位组织被甩开了。此时,单位和政府都不会感到高兴。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何很多公共组织习惯推诿,因为在上述结构中生长起来的政府,其职能只是组织汇报,研究和批准请示报告,下达指示、标准或拨款给单位,而具体执行和实施决定,由单位负责。我们见到的大量政府工作流程文献和记录,都是在下达指示,公众的需求和要求——通常要转化为单位请示报告,方能进入政府的处理程序。对这些要求的处理,政府虽有决定权、批准权、制定标准权,但并不具有具体实施的身份。这种位置使其不愿、不能、实际上也不会,做通常由单位代理的事情。政府出面往往是在突发事件出现,而单位无能为力对付的时候。

很显然,如果单位是社会建立公共关系,尤其是和政府组织发生联系的唯一渠道,那么有这样的单位角色在,公共机构的责任实施才可能实现。如果社会成员的需求分别由其所在的单位负责,那么其他的公共组织只在理论上、而非在实际上承担公共责任实施。作为份内的管理义务,单位权力虽然相对于个人权力不甚确定,但惯例上,单位对个人投诉必须做出回应并解决。在我看来,这种个人和公共的关系(尽管权利不对等),是过去体制内成员较少发生群体性冲突的原因。因为公共关系的职能是,将社会成员的权益和公共制度联系起来,当问题发生时,单位就成为(代理政府)实施制度救济的机构,来响应人们的诉求。通过这样的方式,社会成员可以接触并依靠公共制度的支援。

但是,这种情况正在面临变化。在基层,越来越多的人很难获得、更不要说能顺利依靠上公共制度的帮助,原因当然是上述结构关联的变化:人们和公共组织(政府)之间的有效连接正在失去甚至中断。

这种中断和单位的桥梁角色不再——其“政府代理”角色弱化有关。在经济转型中,单位的角色更加专门化,或者说“单纯化”了。通过自负盈亏和“甩包袱”过程,越来越多的单位卸下了它的公共职能,加大了经济盈利职能,来追求更大的效率。过去单位作为“政府代理”的若干责任——回应成员需求、分配公共福利、兑现权利、调解纠纷、联系上级——等等职能大大减少了,它逐渐退出政府代理的职能,将“担子”卸给市场和社会。然而,单位卸下的公共责任,尤其是它的执行和实施职能,却没有别的公共机构再承担起来,其连接“个体”和“公共“的作用,也难有别的渠道有效替代。桥梁不再,很多社会成员和政府的联系不再畅通,他们没有向上“请示”的组织资格,无法接近政府并获得回应、处理和执行,成了被排斥在公共制度保护之外的个体。

为什么没有其他公共组织承担单位卸下的职能?除了意识和观念方面的原因之外,原有的结构性障碍也大量存在。比如,连接公众的渠道不通、信息不能共享和执行机构欠缺。连接结构不通指的是,原来的属地和单位代理系统,使得接触政府必须经过组织代理,如今中介代理不再,结构性联系中断。比如申请公积金,必须由单位实施,如果没有单位,或者单位声称不做了,很多人就不可能获得、更无法使用这项公共制度的资源。信息不能共享指的是,地域化和单位化的成员信息,不能顺畅地跨地域跨单位流动,更不能共享。比如单位的档案信息不能和其他地方的用人单位、甚至公共组织(比如社区居委会)共享,导致换了单位或者换了地域的人,难以接续上原有的公共制度资源。执行机构欠缺指的是,公共安全、执法、福利医疗和教育、税赋反馈、权利兑现、协调和平衡冲突利益——等等职能的具体执行,过去都是通过单位代理完成的,因而政府组织无需也不会做这些具体的事情。没有机构出面承担,很多公共设施变得空置,商业化或者私人化。很多公共机构没有单位介绍信不能进入;公众有事向街道社区投诉得不到回应和解决;很多国家公共政策不回到单位就无法兑现,很多人处于有事不知该找谁,有纠纷没人管,有求没有组织应的状况。为什么很多国企员工不愿意离开单位?原因是一旦离开,他们就失去了负责其事务的公共代理机构。

这说明,在公共领域中,出现了结构连接和责任实施的中断。今天到处可以看到,凡保留传统职能多的事业单位,上述“中断”的问题就不那么突出,这和大量转变了职能的企业经济单位形成巨大反差。后者的状况,用政治社会学的语言说,是人们逐渐被排除在公共组织的关照之外,失去了依靠公共制度的有效途径。

社会成员的广泛流动加剧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但这绝不是流动错了,而是原有的管理体制没有进步的结果。单位代理政府制的特点是权属分隔、属地管理,只对具有权属关系的登记人负责。这样,人们享用公共服务的资格,不是来自其国民身份和缴税义务,而是和其登记注册的单位有关。改革30年中国的市场关系扩大了,可组织管理的格局却依然如旧:人已经到外地工作多年,甚至购房结婚生子,但户口还在原籍,一些紧急事务的法律文件仍需要回到原地办理,因为他的登记信息在那里。这意味着,身体流动了,但权利没有办法跟着身体流动。一些权利无法在新的工作地点、通过当地的公共组织和信息系统获得实现,因为根据户口和公共财政拨款体系,对他负有常规责任的组织在原籍,新地方的公共部门不是他的责任单位。如果一个人流动到其他地方,他原来和公共制度的联系渠道多半因此中断,需要在当地从头再来。

这些问题源于结构、信息和职能的分割体系,它们在效果上不是促进、而是妨碍了公众对公共制度的依靠、使用和有效连接,造成的后果是政治性的:公共组织的内聚力弱,其获得社会认同的中心地位建立不起来,因为它和人们的切身利益缺少关系。很显然,如果公共组织和回应公共需要、利益诉求无关,不能成为公众的依靠和保护力量,人们就难以对其产生归属感,而且不得不寻找其他途径建立公共关系(这是我对宗教关系近年来大举活跃的解释);甚至于,人们不得不建立发达的私人关系来满足其需要(这是我对私人关系效用广泛的解释);在极端无奈的情况下,人们开始用个体力量或者“报仇”来处理纠纷(这是我对个人暴力冲突频发的解释)。公共制度找不着,人们能依靠谁来解决问题呢?

为什么公共制度如此重要?社会成员需要依靠公共制度,借助团体和组织的力量增强生存能力,来克服各种困难和打击。换句话说,他们需要依赖强大的公共关系解决问题。可是,如果找不到公共组织负责这些需求,他们只好自己建立组织,比如宗教组织、同乡组织、家族组织,甚至黑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发展不绝,部分原因在公共制度的效用不彰。自我组织的吸引力,源于存在着大量有待满足的社会需求——人们需要组织化力量的保护。而公共关系不立,公共组织无效,替代性的组织化现象就会增强。它们的活跃,毫无疑问,和广泛存在的公共组织联系不畅、职责欠缺有直接的关系。

而所有替代性的组织活动,都致力于局部公共,或者是利益互赖关系的再造,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们正在从事社会公共关系的再组织化。比如,人们重建宗族关系或者单一民族关系,来增强资源和市场竞争的优势;人们通过加入同乡会,来为个人或新来者拓展机会并提供集体保护;人们通过重建宗教关系,来寻求福利互助、挫折安抚、养老治病、甚至教育等公共服务。这些现象在基层——城镇底层和乡村十分常见,它反映的是基层“政府代理”机制的消失导致的公共职能抽空现象。在乡村,不少基层组织不再提供公共产品,在城市社区,不少街道委员会自认是一个管理单位,部分机构甚至利用公共资源——车位、车库、街道和市场占地的管理权盈利,变成一个竞争性的、争利性的经济主体。这样的公共机构如何获得人们的依靠?

缺乏公共制度的保护会发生什么情形?社会安全度降低。我最近在山东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县级市,随着生活的富裕,2006年以来,偷盗羊栏和原材料、抢劫保险柜现象多发,企业主和养殖业主为此伤透脑筋。于是有十多个企业主自发筹集资金,在街道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和报警器,并成立了专门的治安巡逻队和协会。企业会员每年交一次会费,就可以优先获得治安保卫,优先安装电子眼等防控装置。由于安全的需要,私营业主要求入会的越来越多。显然,这是人们自发组织起来,建立社会共享的安全保卫系统,即通过公共关系再建和相互协作,提供公共品(社会安全)。这项自发活动在地方政府介入后获得扩展,安保协会向电力、医疗、城建、交通、教育等部门伸延,这个地级市在市镇村三级都设立了安保组织,基层巡逻队员增加到6100多人,建立驻村警务室91个,镇区和企业安装电子眼1800个,与外县市村接壤的村镇设立堵截卡12处,安装平安灯3万余盏,会员单位扩展至1000个以上,年筹集会费1000多万元。这是一种局部的公共制度再建,目的是提供社会安全。而基层政府的介入,使得安保服务成为准正式的公共品提供,而会员费因此也成为一种新的准税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公共制度最初不是由政府,而是由民间自发建立起来的,它并没有更新公共组织的职能,也没有建立公共组织和社会成员的新关系,它利用的是传统机制。比如它的调解工作:请出大量的离退休“三老”人员——老模范、老党员、老干部——进入协会管理,直接面对群众处理纠纷,做劝解说服工作。这些人年纪大、经验多、人脉广、有名望,在地方社会备受尊重,同时又不具公职身份。他们熟悉情况,可以用群众的语言、情理和方法沟通协调。但由于协会调解不具决策和执行权力,所以效果不彰,群众和公共组织的关系还是没有切实建立起来。这个县级市有个硕大的专设接待访厅,但门口站着几位城管把门,访厅设在政府部门高楼深院的背后,大门有警卫,一般人很难进入。我在那里停留约一个多小时,发现大厅里一个访客也没来过。查阅门口桌子上的来访登记簿,上面最后一次来访记录是在7月,距离当日已经是一个月之久。和不少城市的情况相似,政府机构公众不能随便进入,而正式接待机构却多数门庭冷清,有多少人利用这个渠道接触公共机构,寻求公共制度的援助?它们的效果怎样?可想而知。

我的结论,当然不是期待简单恢复单位的政府代理职能,因为它依赖的是单位能力而非政府能力,它促进的是单位社会责任,而非政府体系统一的公共责任。

这些现象正说明了挑战切实存在:人们(尤其是普通公众)怎样依靠公共制度?他们和公共机构之间怎样通畅联系?因此,我认为衡量治理品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应是,社会成员与公共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便易及有效之连接渠道。这一渠道不仅可以反映政府的责任面向谁,而且可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联系是否有效,更可以反映可供社会成员依靠的公共制度是否存在。

责任编辑:知行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注释从略。

(本订阅号仅用于学术与思想公益,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