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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中,对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审查的重要性

 王继华1 2023-11-13 发布于广东
诈骗案中,对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审查的重要性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从而行为人获得财产。司法实践中,诈骗罪是非常容易混淆和被错误适用的罪名。究其原因是日常生活中对诈骗罪的理解和刑法中的界定完全不同。

在此罪中,通常会审查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但往往会忽视被害人的行为,尤其是对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审查。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形成因果链条。质言之,诈骗行为是因,处分财产行为是果。如果只有因而没用果,会被认定为未遂。有因有果才是诈骗罪既遂。

在对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审查时,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如果判断行为人陷入错误认识?

第一从被害人行为能力上判断。比如被害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不能成为诈骗罪的被害人。因为其处分能力受限,没有处分能力就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比如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能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第二如果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则从其主观认识层面审查。这种审查就容易被忽视,或者有时候区分比较困难。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样,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的主观意识亦隐藏于其内心,不易被准确定义或者察觉。

虽然主观意识不易被察觉和准确发现。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行为人肯定有处分意识。而有处分意识的前提就是具有行为能力。如前所述,没有行为能力的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不具有处分能力。所以,日常生活中所述的骗小孩其实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

在办理诈骗罪案件中,往往会忽视对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审查。比如在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对于借款扣除砍头息,以及高息等行为是明知的,不会陷入错误认识。所以,仅有高息、砍头息等行为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签署了抵房协议,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肆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的,则另行审查。

提到处分行为,必然论及处分意识。如前所述,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才能陷入错误认识。比如,行为人在购买货物时,被害人错误地将数量搞错。这种情况也属于陷入错误认识的范畴,即在有处分意识的情形下,其余部分未能清醒认识而错误处分。当然,这种错误处分的前置因素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诈骗罪行为,而是被害人将数量搞错,行为人拒不返还的,则涉嫌侵占罪。

从理论上分析,罪名混淆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是,在实践中,罪名适用错误并不常见。罪与非罪的认定错误较常见。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有偏颇,或者理解为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方面审查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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