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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哲学》读书心得(第四编精神哲学——客观精神之道德)

 琴弦在雾中 2023-11-15 发布于山西

抽象法权在外部世界中有其存在与表现,道德则是内在意识的领域,它本质上关乎灵魂状态。

我们应当注意在哲学的学习中,不能想当然,对于特定语境的术语应当追求数学般的精确性,特别是当哲学家找不到合适的替代词,而在多个语境使用同一个名词时应当更加小心。

这里有一个重要注释,告诉我们如何正确理解黑格尔哲学中“概念”这个术语。

第一,在逻辑学第三部分概念论的意义上,作为代替本质的纯逻辑学的范畴。

第二,逻辑学的任何一个范畴也被称为概念、变易、现象等都是概念。这些都是纯思;而它们之所以与柏拉图的理念不同,就因为它们是非感性的、普遍的、必然的,因为它们不是抽象普遍,而是自我分化、自己产生自己的种的自生发的普遍性。

第三,特殊的东西的概念:人的概念、自由的概念、植物的概念、动物的概念,或者,如这里谈到的,意志的概念等等。这种概念是与第二种概念即纯范畴不同的,这些概念也是思想、普遍的东西,但它们不像范畴那样可以适用于宇宙间的一切事物,而只适用于特定的东西,如人、动物等等。这些东西的概念(Notion)就是它们的概念(Concept),它们的一般观念,和柏拉图的人的理念、植物的理念等是一样的。但它们在以下方面又与柏拉图的理念不同。柏拉图的理念是仅仅通过经验的归纳得到的,所以不具必然性。黑格尔的概念是被演绎出来的,因此是必然的概念。柏拉图的理念是抽象的,因而是不结果实的、不能运动的。黑格尔的概念从它自身中产生它自己的对立面、它自己的分化和种。但是,和柏拉图的理念一样,概念是界限,它给予事物以它们之所应是的那样一种根本性质。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意志的概念是意志之所应是的东西。

现实世界和道德世界,一个是“之所是”的世界,一个是“应当”的世界。“应当”是道德中义务的因素,是我们内在的存在。个别的意志与意志本身的概念——即普遍性——相一致,就是道德,就是我们处于一种善的状态。相反,二者的对立就是恶,它把个人的任性、主观好恶、奇思妙想、个人意志建立为与理性和普遍性相背离的法则,它们不具有普遍性。在犯罪中,个体意志与普遍意志相对立,意志之所是和所应当是之间存在着鸿沟。

但是黑格尔的道德不是抽象的,他承认除了普遍的存在以外,还有特殊的欲望、目的、需要,满足幸福的欲求是他的权利,只要不和普遍意志相违背。康德认为道德行为如果不是出于纯粹的责任、义务,而是出于激情或者幸福主义的目的,就会失去它的道德价值,原因在于这时候不是纯粹理性决定行为本身,而是还掺杂了外在的东西,一个行为一旦有了杂质——为了名誉、为了利益——道德行为就变得可疑。在康德的哲学中,纯粹理性只能以自身为目的,否则就变成了幸福主义、功利主义,而这些只能称之为低级的道德,甚至于道德毫不相干。

黑格尔批评说,这种认为道德就必须同个人的欲望、自我满足进行斗争的想法,认为一个人应当带着对责任感的厌恶去行动的看法,是出于对事物的抽象态度,席勒曾经这样讽刺过康德。

黑格尔和康德都承认道德的本质在于它的普遍性,道德就是合理地行动,按照普遍性行动。区别在于康德认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最高观念就是对逻辑一致性,对同一律和矛盾律的遵守,他的原则中演绎不出任何积极的义务,也不能说明什么行为是合理和道德的。而黑格尔理性的原则不是单纯的逻辑一致性,而是自我分化的普遍,从“合理地行动”这一原则可以演绎出积极的义务来。这个积极义务的演绎在社会伦理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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