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与执行》编者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引 (一)该财产线索指向的财产类型已纳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二)申请保全人有交易行为、使用记录等证据初步证明该财产存在; (三)财产线索指向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或保险产品的,应提供该财产所在机构的名称;财产线索指向不动产、车辆的,应明确该财产所属省级行政区域;财产线索指向股权(股份)、证券的,应提供该财产所在目标公司的名称;财产线索指向公积金的,应提供被保全人公积金缴纳单位的名称,且该单位应在北京地区。 (一)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估算财产价值,在不超过保全标的额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冻结股票数量; (二)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参照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实缴出资额等因素估算财产价值; (三)查封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应当综合考虑购买价格、使用年限、设备折旧等因素估算财产价值; (四)查封不动产的,可以参照二手房交易平台同等条件的不动产估算财产价值。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应当对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可先行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整体查封后,被保全人申请办理分割查封的,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依法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保全; (五)查封车辆已实际扣押的,可以参照二手车交易平台中同等条件的车辆估算财产价值; (六)冻结有价证券、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基金份额、信托收益等金融产品的,可以参照票面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或通过向金融机构询价的方式确定财产价值; (七)冻结采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林权等财产性权利的,可以参照查询到的市场价格确定财产价值; (八)冻结被保全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该第三人确认的到期债权数额估算财产价值。 (一)被保全财产属于轮候查封且申请保全人对该财产不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在先查封的债权数额所对应的价值部分; (二)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仅办理档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 (三)被保全财产上设定有非本案申请保全人享有或第三人在先享有的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对应的价值部分; (四)其他应当不计入保全财产价值的情形。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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