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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女员工退休身份认定的政策、案例(上)

 珞林宝宝 2023-11-16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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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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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女工人身份退休年龄的成文规定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即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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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身份的变化,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区分,变为岗位管理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Part 02
各省市政策/案例
北京市政策/案例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其中规定,《北京市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实践中,结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来认定身份。


【北京高院(2022)京民申128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依据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也可以作出规定,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

本案中,平谷粮油公司主张免去崔东艳管理岗位并无书面通知,亦未明确崔东艳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平谷粮油公司主张免去工会主席即恢复工人身份于法无据。


【北京高院(2022)京民申6823号】

公司申请再审称,职工身份分为工人身份和干部身份,二者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因此,对于招聘何种身份的劳动者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和用工成本,普通工人身份系决定予以录用的重要因素,一、二审法院认为,退休年龄认定为适用干部身份、管理岗55周岁退休的情况,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侵犯了公司用工自主权。劳动者身份是否为干部、所在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位性质的判断,属于企业自主用工和自主经营的范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行的办理退休条件,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为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为年满50周岁,故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应依据劳动者的岗位判断。在公司与劳动者所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岗位为主管,且此后未有变更,公司所提交的人员管理系统后台记录亦显示主管的岗位等级为“主管级”,一、二审据此认定公司以劳动者年满50周岁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及终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并对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虽公司提交了其公司所属上级公司的人员任用管理办法中有关职级体系序列的相关规定,并据此主张劳动者主管岗位不属于管理岗,但劳动者一直以来系以公司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上级公司关于岗位职级体系的规定并不必然决定或变更劳动者与公司之间关于岗位的约定,且公司并未在归属现上级公司之后,就劳动者主管岗位应界定为非管理岗向劳动者予以明确或告知,故公司现以其上级公司有关人员任用管理的规定主张劳动者在其公司岗位属非管理岗的意见,理由不充分。


【北京高院(2021)京民申4468号】

劳动者再审称,自己的岗位属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就“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非管理岗”已有明确定义,且对“干部(专业技术)”和“工人”岗之间的关系也有明确界定标准;岗位是否为管理岗,不应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记载为准,而应该以国家现行法律和岗位具体性质来认定;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在岗位属于非管理岗及非专业技术岗位的性质,也不能证明系女工人的身份,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者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个人档案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而依据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为“非管理岗”。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规定,综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的情况,考虑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认定公司因劳动者于2018年12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劳动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二中院(2023)京02民终8431号】

一、从制度上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公司制度系《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双方提交的两个版本的《薪酬管理制度》的不同之处,再结合劳动者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公司提交的《薪酬管理制度》存疑。此外,公司提交的公示情况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已就其版本的《薪酬管理制度》向劳动者公示,该制度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

二、从事实审查上看,双方就劳动者是否系管理岗,是否应于50周岁退休存有争议。按照北京市人社部门实践中的做法,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约定,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均认可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一审法院认为,管理岗不等同于管理层,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公司将管理岗限定为管理层的做法确有不妥之处。


【北京三中院,(2023)京03民终4541号】

法院认为,公司在劳动者年满50周岁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其依据为《北京市五险一金个人信息登记表》中载明的劳动者身份为“工人身份”,故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在我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职工取消了工人、干部身份的界限,采取按工作岗位管理的方式,故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应转变为按其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界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劳动者与公司约定的劳动者岗位为主厨,并非公司的管理人员,故其岗位并非“管理岗”;劳动者提供了相关资格证书,可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但其岗位为“主厨”,该岗位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无关联性,该岗位并非专业技术岗位。公司以劳动者年满50周岁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终14303号】

法院认为,如何界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性质为本案争议焦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岗位的界定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公司提交的《人事管理制度手册》中附件为《主要岗位招聘考评方案》,其虽有关于管理人员的岗位描述,但法院无法确定附件所列岗位是否涵盖全部管理岗位,且该制度是否已向劳动者告知一节,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其以此为据主张劳动者所属岗位为非管理岗一节,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劳动者最后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投资租赁,但其早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中》即约定为租赁管理岗位,其按公司要求填写的《**集团干部任职审批表》中拟任职务亦为租赁部经理,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来看其曾担任租赁部招商经理、招商经理及华北大区组长、并有**集团批准的干部任职资格,日常工作中负责招商、合同审核、报审及本部门的培训及考核、北京大区各门店租赁业务的稽查和考核等,上述工作内容均体现了一定的管理职能和属性。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并未体现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其主张劳动者属非管理岗一节,法院不予采信,其据此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争议焦点为劳动者在年满50周岁时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公司主张劳动者为非管理岗,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终止;劳动者主张其为管理岗,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的争议核心为劳动者所在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

经查,2004年2月4日,劳动者与****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于2005年5月25日被任命为**集团租赁管理部招商业务经理;2007年12月21日,劳动者与****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租赁管理岗位;2014年1月1日,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租赁部岗位工作;2017年1月1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投资租赁岗位工作。

现双方均认可劳动者从****股份有限公司到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及职责均未发生变化,而劳动者与****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岗位即为管理岗。双方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虽未明确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可知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担任租赁经理职务,负责招商、合同审核及报审等具体工作。公司虽主张劳动者所在岗位非管理岗,并提交《人事管理指导手册》等证据,但该制度并未涉及投资租赁岗位的岗位性质,更无关于投资租赁岗位为非管理岗的内容,故其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所在岗位为非管理岗依据不足。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及在案证据情况判决驳回公司关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诉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终11871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定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关于认定当事人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法院的受案范围及法定退休年龄认定的程序问题。

劳动者根据其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其具体岗位职责等证明其职位为管理岗位,其向公司就退休年龄提出异议具备合理依据,公司在收到其异议的情况下,未对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法定退休年龄予以积极核实及回应,仅依据其身份信息而认定其年满50周岁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亦未向社保局提交过劳动者的岗位信息,应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提交的2020年10月12日的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显示其身份信息由“无”变更为“干部”,亦可佐证公司以其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上海市政策/案例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审核本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沪社保业—[1996]76号】规定:

(一)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下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女职工原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为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岗位的,经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后,可按其实际从事的岗位核定退休、退职年龄。

(三)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2013年,上海高院)关于退休年龄的问题,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规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1995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明确,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2001年原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明确企业不再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同时,规定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我们认为,案件审理中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因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2020)沪01民终4585号】

用人单位对其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类别的设置确有根据企业自身需求进行合理设定的相应自主权。


【(2021)沪0106民初23326号】

对于职工退休时的工作岗位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服务岗位,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2022)沪01民终688号】

王某虽主张其从事技术岗位故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但劳动者所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并不当然视为技术岗位,具体岗位是否应认定为技术岗位并非人民法院处理范围。


【(2020)沪02民终5528号】

罗某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实质还是在于其是否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一审据此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并对罗某该诉请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2019)沪02民终7870号】

是否属于企业女干部,这一决定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自己的规定。乙公司提供的《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的职级、管理职务做了明确的划分,而李某所担任的经理或助理总经理的职务,并不在乙公司管理人员的范围之内;况且,李某在离职前,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不在原经理或助理总经理的岗位任职,单从这一点看,李某离职前最后的岗位也不再是李某自认的“干部”。


【(2021)沪02民终6008号】

公司对是否继续聘用宋某担任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有自主决定的权利。2019年12月18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工作需要,书面作出免去宋某公司法律部副总法律顾问职务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之后公司安排宋某担任顾问在家待命。公司不认为顾问属于公司管理岗位,2020年7月13日宋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2022)沪01民终6238号】

企业中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是否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成为判断其是否应当55周岁退休的依据。屠某所在的部门及岗位已在2021年2月初撤销,此后直至双方劳动终止时,屠某处于内部面试和转岗的过渡期,未在任何具体岗位任职。由此,屠某已于2021年3月23日年满50周岁、公司给予90天的面试转岗期也已届满的情况下,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妥。

广东省政策/案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粤人社规〔2019〕1 号】规定:

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执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规定: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J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上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2020)粤01民终11986号】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都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之规定,干部(技术)岗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岁。


【(2022)粤01民终7695号】

在劳动合同约定了女职工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且该女职工能够充分陈述其从事的岗位具有管理性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公司规章制度等体现女职工工作性质的证据,则用人单位以该女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理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女职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022)粤01民终7687号】

女职工已满50周岁,若无任何用人单位以“管理岗”的身份在其50周岁之后继续为其缴纳社保,亦无有权部门认定其符合55周岁退休的法定条件,则认定该女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21)粤01民终9989号】

在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内容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人员的前提下,即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登记该女职工身份为“工人”,也不能改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该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属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2018)粤01民终22560号】

女职工已满50周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社保业务核心系统显示其个人身份为“工人”,且该女职工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具有相关的专业资格或执业资格,无法证明其岗位为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认定该女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前的性质应为工人。

江苏省政策/案例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1号,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满55周岁。以下情形从其特殊规定:

1、女工人,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累计满5年且45周岁后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67号)】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未依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审批退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错误维持的,应当依法监督。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存在的违反法律政策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加强沟通磋商,推动规范完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标准和程序,促进依据岗位类型确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政策有效落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政策/案例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 】规定: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3年】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以及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因此,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包括提前退休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山东高院(2020)鲁民申5561号】

从申请人的工作履历看,其不是国家计划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也非在2001年以前经地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人员,或经公务员考试录用人员形成干部身份,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交其他转变为干部身份来源方式的相关证据,申请人的身份应界定为工人身份。申请人虽称其系聘任中级会计师,经现开发区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后委派至临沂经开置业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后又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上岗并与开发区建设局签订聘用合同,故双方应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内容,同时亦应按照其已是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和聘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和待遇,但鉴于该聘用合同报批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后,根据相关规定该合同并未予审核通过,故该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济南中院(2022)鲁01民终5451号】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文件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311号)等文件,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属于相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因劳动者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故本院无法就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出认定,且退休年龄的确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劳动者可在相关行政部门对其退休年龄作出认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烟台中院(2019)鲁06民终3614号】

劳动者主张其退休年龄应按55周岁认定,但在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其主张其退休年龄应按55周岁确认,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河南省政策/案例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号】规定:

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2003】50号)规定:

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凡档案记载模糊,无法确定本人身份的,或本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湖南省政策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规定:

“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4号)规定:“女职工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确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岗位认定资料或证明材料,以及女职工在职时所属岗位性质。”。

实践中,若在国有企业长期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的,50周岁即可退休;若长期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则要年满55周岁才能退休。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若是在私营(外资)企业工作或农村户口的合同制职工,55周岁才能退休。

福建省政策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规定: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

企业女干部和女工人岗位变动情况的报备。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55周岁前报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闽劳社〔2001〕36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函〔2005〕314号】规定:

关于“管理岗位”认定问题。根据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部、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精神,从事管理岗位的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浙江省政策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劳复〔1998〕29号】规定:

我国女干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龄是法定的。《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5号)和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符合浙劳政[1996]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干部选择工人年龄退休,或工人选择干部年龄退休的,必须由职工本人在年满50周岁时作出明确选择,选择后应严格按选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中途不能变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解答,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岗位,或被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在年满50周岁时选择按55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即可选择按50周岁退休);原干部身份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即可选择按50周岁退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即可选择按55周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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