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次延期,我们知道,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事实上,以上只是税务处理规定;会计处理方面,仍然应当按照会计标准进行,即估计其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这样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比如说:甲公司每年利润都是1000万。2022年12月购入一台单价400万的设备,在2023年度一次扣除;但会计上分四年计提折旧。假设没有其他税法、会计差异调整,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那么,甲公司2023年至2026年相关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2023年会计分录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万 注1:税法扣除400万,会计折旧100万,纳税调减300万,故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 二、2024-2026每年会计分录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75万 注2:税法扣除为零,会计每年折旧仍为100万,纳税调增100万,故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 当然,事实上,经过纳税调整完毕,最终产生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还是回到一致;也就是说,这只是一项时间性差异。 所得税费用:250×4=1000万 应交所得税:175+275×3=1000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