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 的 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进一步明确诊断、统一诊疗意见、规范会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 围 适用范围:临床各科室。 三、定 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四、权 责 责任科室:医务部。 五、具体内容 1. 根据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需要,主管医生有权利提出科室病例讨论,或邀请相关科室医生或院外医生对患者进行会诊。 2. 请会诊必须开写医嘱并填写会诊单,会诊单内应写明简要病史、检查结果、会诊原因、所邀请的科室或医生、是否需要紧急会诊等,急会诊需电话联系会诊科室值班医生或会诊医生。 3. 会诊医生规定: 3.1 院内会诊由3年以上住院医师或以上级别医生承担。 3.2 根据病情需要与指名会诊确认后,可进行指名会诊。 3.3 院外会诊由主治医师2年以上的专科医生承担。 4. 会诊医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4.1 仔细阅读病历。 4.2 询问相关病史并做相应检查。 4.3 认真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名。 4.4 必要时直接与主管医师进行交流。 5. 责任护士/主管医生关注患者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会诊。 6. 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六、医院内会诊 1. 普通会诊 1.1 请求会诊的科室主管医生开具会诊医嘱,填写会诊单。 1.2 会诊医生就专业问题向主管医生提出治疗意见。如首次会诊后,病人病情需要再次会诊,需再次开具会诊医嘱。如需首次会诊医生会诊,需提前与会诊医生联系。 1.3 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被邀科室根据会诊要求安排人员完成会诊。 2. 急会诊 2.1 病房急会诊: 2.1.1 请求会诊的科室主管医生先直接联系被邀科室医生,口头报告病情,填写会诊单。 2.1.2 被邀科室医生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 2.2 急诊科急会诊: 2.2.1 急诊科医护人员直接拨打相关专科值班人员电话。 2.2.2 值班医生接到电话后,须在10分钟内到位。 七、医院外会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医疗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职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2. 外出会诊必须有请求医院的会诊单(或传真件),会诊单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急会诊可由请求会诊医院先电话邀请,然后再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 3. 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具备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个别专科可视情况放宽到高年资主治医师,但必须由医务部审核同意)。 4. 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由医务部审核同意并登记备案,如未经医务部审核外出,其在外进行的一切医疗行为或造成的后果与医院无关。 5.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6. 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7. 受邀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8.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我院医务部。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 9. 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在安排好本院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外出会诊,如遇急会诊等特殊情况,安排相应资历的医师代替自己的工作。 10. 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于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11.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我院财务科,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外来病理资料会诊流程 1. 患者/家属去医务部办理病理会诊 2. 病理资料送病理科: 2.1 组织学切片:由病理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医师(或指定主治医师医师)完成。 2.2 细胞学涂片(包括细针穿刺细胞学)由病理科细胞学医师完成,并交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医师复核。 2.3 病理医生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切片或做其它检查项目。 2.4 病理医生签发报告并登记;病理资料交还患者/家属,并嘱咐患者/家属将报告送到医务部盖章。 2.5 在我院重切的HE切片以及加做的免疫组化、特染切片等及时编号并归入我院病理会诊切片档案。 九、护理会诊总则 1. 凡属复杂、疑难的护理问题及护理操作技术,均可申请护理会诊。 2. 由要求会诊科室的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后电话联系会诊人员。被邀请者接到电话后24小时内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3. 参加会诊人员原则上应由主管护师以上人员,或由被邀请科室护士长指派人员参加。 4. 申请科室主管护士负责介绍患者的病情,并认真记录。 5. 其他参照医院内会诊、医院外会诊或按照护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附 件 《河北省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