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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最致命的抗辩误区

 藏于不敢 2023-11-26 发布于内蒙古

    话说很久很久以前,人类要捕杀耳朵朝前的老虎,因为这类老虎很凶残。某耳朵朝前的猫被抓,这只猫的抗辩是:

    1.自己是不吃人的老虎,是一只东北虎,东北虎不是老虎。

    2.自己是不以吃人为目的的老虎。

    于是,可怜的猫咪被当做凶残的老虎杀掉!

    这只猫正确的抗辩应该是:自己是一只猫,而不是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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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容易陷入致命错误抗辩的发票开具

    这种情况最常见于:交易本身缺乏商业实质或实质与形式不符,主要是:其中某个环节纯粹为了税收利益或基于非税收因素的交易设计。我们简单介绍一下具体类型:

    (一)以开具或取得发票为目的借名交易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均容易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想当然的否定外观上的法律形式,进而误认为:

该交易环节为虚假交易,基于该法律形式所开具的发票为虚开。

    (二)为了税收或非税收利益(也非商业利益)而延长交易链条

    比如:A公司本来可以直接销售给C公司的,但是考虑到关联公司B公司位于税收洼地,于是:A公司低价卖给B公司,B公司在卖给C公司。

    当然,插入不具有商业实质意义的中间链条,也并非都为了税收利益,也可能是基于其他非商业考虑。

    基于中间链条缺乏商业实质,进而误认为:

    该交易环节为虚假交易,基于该法律形式所开具的发票为虚开。

    (三)为了税收利益,而设计明显不合理、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

    这种情况五花八门,最常见的有灵活用工以及不必要或不合理的咨询业务。比如:

    A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一起审计业务,收取费用500万元,为了降低税负,该事务所将其中极小工作量的一个业务,以400万元的价格委托关联公司B公司来完成(实际上,市场价格也就几百元)。

    由于该交易本身缺乏商业实质,进而误认为:

    该交易环节为虚假交易,基于该法律形式所开具的发票为虚开。

    (四)基于非税收利益考虑的形式与实质不符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数不胜数,比如:融资性售后回购、贿赂性质的交易、非为了交易本身应当有的目的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等。

    这类交易,最典型的特点是:形式与实质不符,但是发票却是基于法律形式开具的,故而容易将发票开具行为误认为是虚开。

     二、致命的错误抗辩

(一)法研〔2015〕58号文抗辩中的致命错误

    实际上,借名交易本身就是挂靠,只不过司法实践中,没有签订挂靠合同的,法院一般不去认可挂靠行为。

    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要他人同意,发票必须由他人开具。

    无论是否存在税款损失,均不宜按照虚开处理,构成偷税的,处理偷税即可。

    纳税人利用该文件进行抗辩时,犯的最致命的错误是如此抗辩:

    自己是挂靠性质的虚开,是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虚开

(二)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抗辩中的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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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例中,张某强的行为,实际上根本不是虚开,与是否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如果本案真是虚开或如实代开的话,其必然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

    纳税人以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抗辩的过程中,最常见的致命错误是如此抗辩:

    自己是如实代开,是有货代开,是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虚开

(三)以六稳六保来抗辩中的致命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文件,曾指出:以

    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有时,纳税人据此抗辩本身就是致命错误,他们通常的抗辩是:

    自己是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

    (四)通常已经烂俗的抗辩

    相当一部分涉嫌虚开案件,纳税人的抗辩基本上是一样的套路:

    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然后就是:

    法研〔2015〕58号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六稳六保、《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法在2004年的最高法在《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有货代开不是虚开、陈兴良目的犯、张明楷目的犯等等......

    这些抗辩的东西,很多纳税人背诵得比律师还熟悉,结果通常是弄巧成拙,一失足长千古恨!

    三、上述抗辩中出现致命错误的原因

    (致命的意见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前提是:首先得构成虚开,然后才谈得上去考虑是否有税款损失或税款流失的危险

    那些抗辩非常容易产生一个错觉,那就是你自认为是虚开了。虽然这种属于意见证据的范围,依法应当排除,但是:

    法官对于自己不清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东西,你的意见证据更容易让他下判决更有安全感。

    既然你自己都承认是虚开了,那就按照虚开给你判吧,错了你也别怪我!

    诚如本文开头的那只猫,既然你都承认自己是老虎了,正好又是耳朵朝前的,那就按照凶残的老虎给处理了。

    (二)上下位概念的关系

    虚开与如实代开的关系,犹如老虎与东北虎的关系一样,纳税人抗辩说“自己是如实代开,而不是虚开,犹如抗辩说“自己是东北虎,而不是老虎”。

    纳税人经常将借名交易下的依法开具发票,抗辩为“如实代开”,犹如文章前面的那只猫抗辩说“自己是一只东北虎”。

    首先它得是一只老虎,然后才有必要考虑它是不是耳朵朝前;如果它连老虎都不是,即使耳朵朝前,也不可能是凶残的老虎。

    首先得构成虚开,如果连虚开都不是,即使有税款损失,也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过度看中骗取税款目的与税款损失的重要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考虑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不考虑国家税款是否实际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只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金额够了就纳入刑法: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禁止抵扣利益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抵扣利益,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抽象危险,除非自己能举证证明没有该危险)。

    3.主观上对上述1.2的情况为知道或应当知道。

    所谓禁止抵扣利益,是指行为人的抵扣(或退税)权利,应当基于真实交易(民事行为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对发票抬头的销售方(或其他代收税款机构)承担对应的真实缴纳税款义务(且该义务以发票作为链接和公示);否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发票抬头上的购买方不得抵扣或退税。这就是国家的禁止抵扣利益所在。

    国家的禁止抵扣利益,旨在尽量确保,发票抬头上的购买方所抵扣的税款,销售方(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代收方)足额收取,保障抵扣链条的连续性。

    有些抗辩是建立行为构成虚开的基础上的,当你发出那样的抗辩,或许办案人员就认为你自己都承认是虚开了,只是不承认国家税款损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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