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采小蜜 采云研修院 2023-11-27 16:00 发表于浙江
最近,一位采购人朋友向采小蜜发来了询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使用某几个特定品牌的行为合法吗? 招标文件是否可以指定产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与此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里,又明确界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就意味着,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财政部的往期留言里,采小蜜发现,有些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为了省事,可能会直接选择指定某一系统推荐的品牌。实际上,这也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所以呀,各位采购人朋友们需要注意,招标文件不可以指定产品品牌,这一行为是违规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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