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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老实,判得越重?

 申文波律师 2023-11-27 发布于河南

越老实,判的越重?

文/申文波

“为啥越老实交代的,判刑越重”

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问的问题,难住了我。“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段子,似乎成了现实。

虽然这个案件的结果,相较于原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已经大幅度降低刑期。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已经十分不易。

可是,同样的证据采信标准,全凭当事人自认金额确定犯罪金额,并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难免会出现“越老实,认得越多,被判得越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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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市办理一起食品领域的犯罪,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控辩争议比较大。庭后,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组织各被告人对交易流水进行确认,以剔除销售合格产品的金额。

我对这种存疑利于被告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并不反对,经过会见,得知当事人确认的金额,是各被告人中最多的。

可是,另一个被告人销售的时间、流水显示的交易数额和次数都要比我的当事人多得多,交易流水外观上也看不出哪些是合格产品的流水。

如果合法和不合格产品交易价格不同、付款方有备注等,可从交易流水明显做出区分。则自认金额比较符合客观真实性。

但本案,确认哪些是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流水,全靠各被告人自觉。

基于此,我第一时间联系了法官,我的观点如下:

  • “交易流水无明显特征可以用来辨别是销售合格产品还是不合格产品的金额。全凭各被告人凭记忆、凭自觉进行确认,存在误认的风险。

  •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交易流水中,确实包含销售合格产品的金额。

  • 在此情况下,按照存疑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被告人自认金额认定涉案金额的处理原则,我们是认可的。

  • 但是,被告人自认金额既无法证实为真,也无法证伪,如果完全以自认金额作为量刑的直接依据,并以量刑均衡原则确定刑期,不排除出现老实交代反而被重判的风险。

  • 本案中尤为如此,销售时间、交易频率和金额明显比我当事人大的,自认金额反而更小,可信度有多大,是值得思考的。”

虽然,法官表示会采纳我的意见,且在最终量刑方面,相较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减少一年多。但刑期减少的幅度,还是比其他被告人要小一些,我们很不满意。

这周,我在某市开一个境外电诈的案件,检察院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就直接以出入境时间长短作为量刑建议确定的依据。

这种量刑方法,有其科学的一面。主要是因为部分境外电诈案件,犯罪金额查实难度比较大。

对于认定从犯且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案件,直接以出入境时间长短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较为合理。

但,即使是在同一个公司,在同一个小组,不同员工的“业务能力”也是不同的,以出入境时间长短作为量刑依据,一竿子处理,难免又会出现量刑不均衡、不合理的情况。

所以,对于以当事人自认金额,作为直接认定犯罪金额的案件,反而不能简单地按照自认金额确定量刑。

还要考虑有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自认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避免“越老实,认得越多,被判得越重”的情况出现。

如果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以存疑利于被告人原则确认犯罪金额,则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量刑幅度不宜拉开太大。

当然,有人会提出“越老实,认得越多,被判得越重”是个伪命题。

因为,“老实人”自认的金额是客观真实的,基于其自认的金额进行量刑,就不存在量刑偏重的情况。“不老实”的人,确实获得了从轻处理,两者互不影响。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主要有几点理由。

第一,“量刑均衡原则”要求裁判者在考虑各被告人具体量刑时,要保持刑期均衡,不能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

因为金额不同,且差额还比较大的情况下,实际上是“不老实”的人把刑期的上限抬高了。

第二,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就是惩罚与教育同时进行,对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的,要在量刑时适当提高从轻的幅度。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不是司法的价值导向。

实践中,因为“小聪明”付出代价的也比比皆是。

如,因为“不老实”,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虽然主动投案,导致自首没有被认定。

如,前期抱着侥幸心理,只认可部分事实,法院查实的事实和认罪认罚的事实存在出入,认罪认罚情节不予认定的。

又比如,人数众多的案件,部分主犯不认罪认罚且提出的辩解且缺事实和证据依据的,相较于全案认罪认罚的案件,对从犯的处理往往会轻一些。

即所谓的“没有对比,没有伤害”。

量刑是个技术活,需要我们不断地挖掘细节,以细节说服裁判者。上述这些情形,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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