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老实,判的越重? “为啥越老实交代的,判刑越重” 当事人在案件一审判决后问的问题,难住了我。“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段子,似乎成了现实。 虽然这个案件的结果,相较于原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已经大幅度降低刑期。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已经十分不易。 可是,同样的证据采信标准,全凭当事人自认金额确定犯罪金额,并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难免会出现“越老实,认得越多,被判得越重”的情况。 张三老老实实交代,李四耍滑头少认了几十万,就对张三判实刑,对李四适用缓刑,是否正义? 我在某市办理一起食品领域的犯罪,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控辩争议比较大。庭后,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组织各被告人对交易流水进行确认,以剔除销售合格产品的金额。 我对这种存疑利于被告的处理原则和方法并不反对,经过会见,得知当事人确认的金额,是各被告人中最多的。 可是,另一个被告人销售的时间、流水显示的交易数额和次数都要比我的当事人多得多,交易流水外观上也看不出哪些是合格产品的流水。 如果合法和不合格产品交易价格不同、付款方有备注等,可从交易流水明显做出区分。则自认金额比较符合客观真实性。 但本案,确认哪些是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流水,全靠各被告人自觉。 基于此,我第一时间联系了法官,我的观点如下:
虽然,法官表示会采纳我的意见,且在最终量刑方面,相较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减少一年多。但刑期减少的幅度,还是比其他被告人要小一些,我们很不满意。 这周,我在某市开一个境外电诈的案件,检察院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就直接以出入境时间长短作为量刑建议确定的依据。 这种量刑方法,有其科学的一面。主要是因为部分境外电诈案件,犯罪金额查实难度比较大。 对于认定从犯且刑期在三年以下的案件,直接以出入境时间长短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较为合理。 但,即使是在同一个公司,在同一个小组,不同员工的“业务能力”也是不同的,以出入境时间长短作为量刑依据,一竿子处理,难免又会出现量刑不均衡、不合理的情况。 所以,对于以当事人自认金额,作为直接认定犯罪金额的案件,反而不能简单地按照自认金额确定量刑。 还要考虑有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自认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避免“越老实,认得越多,被判得越重”的情况出现。 如果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以存疑利于被告人原则确认犯罪金额,则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量刑幅度不宜拉开太大。 当然,有人会提出“越老实,认得越多,被判得越重”是个伪命题。 因为,“老实人”自认的金额是客观真实的,基于其自认的金额进行量刑,就不存在量刑偏重的情况。“不老实”的人,确实获得了从轻处理,两者互不影响。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主要有几点理由。 第一,“量刑均衡原则”要求裁判者在考虑各被告人具体量刑时,要保持刑期均衡,不能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 因为金额不同,且差额还比较大的情况下,实际上是“不老实”的人把刑期的上限抬高了。 第二,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就是惩罚与教育同时进行,对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的,要在量刑时适当提高从轻的幅度。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不是司法的价值导向。 实践中,因为“小聪明”付出代价的也比比皆是。 如,因为“不老实”,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虽然主动投案,导致自首没有被认定。 如,前期抱着侥幸心理,只认可部分事实,法院查实的事实和认罪认罚的事实存在出入,认罪认罚情节不予认定的。 又比如,人数众多的案件,部分主犯不认罪认罚且提出的辩解且缺事实和证据依据的,相较于全案认罪认罚的案件,对从犯的处理往往会轻一些。 即所谓的“没有对比,没有伤害”。 量刑是个技术活,需要我们不断地挖掘细节,以细节说服裁判者。上述这些情形,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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