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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紫5551光8189GE 2023-11-28 发布于山东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具有基础性、完整性、独立性、广泛适用性.
   (一)起诉和受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1.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告知有关诉讼事项。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审判人员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外地的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30日内函告委托法院。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4.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三)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宣判四个阶段。
   1.开庭准备。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布公开审理公告。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 相互质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由当事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进行。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
   4.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没有达到协议,审判人员则退庭评议,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然后,当庭或者定期宣告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关上诉的权利,告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四)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对席判决为原则,缺席判决为例外。对席判决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平等,而且有利于查明案情,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只有在对席判决难以进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缺席判决:
   1.被告提出反诉,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宣判前,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不准撤诉,原告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限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
   受诉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主要范围
   1.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段,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者变更收养关系、抚养关系,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数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或者终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上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以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法定的上诉人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提起上诉。
   (2)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当事人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
   受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二)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第二审法院判决的适用。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这里的法律,是指实体法,而不是指程序法。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适用。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仍属于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裁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有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第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第四,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一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
   (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者变更的。
   (二)人民法院再审理的处理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要求。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消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的管辖和处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给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员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规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再审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当分别按照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消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并依法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查清事实或者纠正错误后自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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