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采小蜜 采云研修院 2023-11-28 16:00 发表于浙江
最近啊,有一位采购人朋友向采小蜜咨询了一个问题: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在成交规则上到底有什么区别? 采小蜜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竞争性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除了成交规则的不同,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在适用情形上也有很多不同,如何分清两者,您可点击文章下方蓝字“阅读原文”,免费观看“立法起草者”张天弓老师对于这两种采购方式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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