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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执行的标的因“非吸”事由被公安机关轮候查封时是否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1-30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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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锡杰  律师

民事执行的标的因“非吸”事由被公安机关轮候查封时是否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轮候查封,犯罪行为与执行标的本身密切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会产生影响,法院中止本案执行正确。

案例索引

唐芬、邓洪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监271号】

争议焦点

民事执行的标的因“非吸”事由被公安机关轮候查封时是否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执行?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成都中院裁定中止本案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之一的盛源公司也因涉嫌合同诈骗刑事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立案侦查。在本院组织询问时,唐芬、邓洪金也认可犯罪资金的流向与案涉房屋有关联。据此,虽然本案涉嫌的两个犯罪行为与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府河苑公司无关,但却与执行标的本身密切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会产生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成都中院中止本案执行正确,四川高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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