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根据《民诉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经对再审申请作了法律上的判断,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的工作已经完成,此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会造成重复工作。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如果人民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作出裁定,且没有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民诉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适用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对本条曾经表述为“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再审,也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可以对当事人的义务作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的义务,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适用解释》从是否立案的角度进行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本司法解释继续采用《适用解释》关于该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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