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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公司通过劳务分包公司虚开发票列支成本被罚

 sxlljyp 2023-12-03 发布于江苏

注明:本文的标题由“铁蛋税客”自拟,不代表该事项的重点,只代表铁蛋个人观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税稽罚[2023]6**

     案件名称B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一、处罚事由

     1、发票情况:2016年-2018年与施工队长签订合同,谈妥劳务承包金额,再取得江苏**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劳务公司”)为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其中2016年15份,发票价税合计1272万元; 2018年12份,发票价税合计1125万元);2018年5月取得A劳务公司为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7281553.41元,税额218446.59元,价税合计750万元。上述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31251553.41元,税额218446.59元,价税合计3147万元。 

      2、增值税抵扣情况:2018年5月取得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NO. 07101800-07101808,通过认证抵扣增值税218446.59元。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2016年通过“工程施工-人工成本”列支1272万元,通过“工程施工-工程成本”预估100万元,结转成本税前列支1372万元;2017年通过“工程施工-工程成本” 预估540万元,通过“工程施工-工程成本”列支650万元,通过“生产成本-人工工资”列支375万元,共结转成本税前列支1565万元; 2018年通过“工程施工-人工成本”列支1881553.41元,结转成本税前列支1881553.41元。以上合计31251553.41元。 

      4、资金的检查情况:账面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支付A劳务公司电汇2932万、承兑215万。合计支付3147万元。通过“资金分析系统”,对二十几个账户进行逐一梳理分析,再询问相关人员后确认: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电汇支付A劳务公司2932万元,A劳务公司收取挂靠费869549.51元后,余款28450450.49元通过中间账户史**、乔**、蒋**等打回公司指定个人卡方**、闵**、张**、周**等人的个人银行卡,用于支付施工队的劳务费等。 

      5、经办人张*陈述:“我们跟施工队长谈的都是税后价,他们不管开发票。2016年我公司会计蒋**联系了A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去A劳务公司开发票,A劳务公司觉得对耐火保温工种和报酬不熟悉,不如由我司代付劳务费,于是又将款扣除了2.8%点(A劳务公司说是挂靠费)打回公司,由公司支付施工队劳务费。 询问施工队长方**、闵**“问:你与A劳务公司有无业务联系?答:没有。我只跟B耐火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谈合作。” 综上所述,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罚依据与处罚结果

     1、追缴税款:(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追缴2018年5月增值税218446.59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94)2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一)统一征收范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统一为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等规定,对本次检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一并追缴 2018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8446.59*5%=10922.33元 教育费附加 218446.59*3%=6553.40元 地方教育附加 218446.59*2%=4368.93元 共计21844.66元。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采取不全,难以查账的;……”、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制造业5%-15%;……”,按应税所得率5%核定。 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1958753.93 710)*5%*25%-116995.82=157497.48元; 应追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39751791.07 *5%*25%-106013.45=390883.94 元; 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881553.41元,调整后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36227.01 1881553.41-追缴的城建税及附加21844.66=3095935.76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3095935.76*25%-309056.75=464927.19元。 以上合计追缴企业所得税1013308.61元。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处罚结果:处少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218446.59 10922.33 1013308.61)*0.5=621338.7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3-11-2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3-11-23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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