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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思考

 非著名问天 2023-12-09 发布于山东

《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据此,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以宗教名义开展商业宣传活动。但经济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如何合理评判构成“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仍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与上述《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的青南市监食处字〔2020〕39号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发现案涉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其中包括“以宗教名义进行啤酒销售宣传”。结合处罚事由发现,案涉啤酒为撕标“基督教堂”棕色艾尔精酿啤酒和换标“天主教堂”黑啤酒。根据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作出没收相关贴标机、啤酒等;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罚款的处罚决定。该案啤酒包装实物具体情况无法知悉,但结合字面描述宗教相关文字可能显示于瓶体。从处罚依据看,除前述《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循上述行政处罚逻辑,《宗教事务条例》成为《广告法》第九条之引据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情形,进而构成《广告法》禁止情形之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该禁止之情形,相应构成违反《广告法》之禁止规定,进而承担《广告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可见,违反《广告法》禁止规定,严重情形下罚款金额可达百万,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既关涉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切身利益,“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作为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之一,认定构成违法行为且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应依法查明具有相应明确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反之,相关事实不足、相关情节难以认定构成违法的,如苛以行政处罚则可能不合法、不合理、缺乏正当性。

为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道教名称。结合《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商业宣传是否构成以宗教名义之禁止情形难以认定时,相关规定明确提及的具体禁止行为、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原则或可作为考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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