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和“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 在我国,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中载明的赔偿范围主要分为三类: (一)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8万元,无责限额1.8万)项下负责赔偿内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1.8万元,无责限额1800元)项下负责赔偿的内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元。 在上述范围中,“误工费”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而“停运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赔付范围。此外,“停运损失”作为财产损失的一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并未对财产损失赔偿的内容进行明确,但明确了不予赔偿和垫付的范围: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综上可知,“误工费”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而“停运损失”作为一种间接损失,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二、“误工费”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停运损失”须视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确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范围,“误工费”和“停运损失”应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 但在实践中,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往往会在制式的保险合同中为自身设置免责条款,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列为免赔事项,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若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就免赔事项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则产生效力;反之,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停运损失”赔偿责任。 作者:刘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