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桂高发[2014]261号) 一、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出单“即时生效”还是“次日零时生效”?
二、哪些免责情形中,当事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不予支持?
三、哪些证据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四、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的案件中,认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之后,如何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偿的责任及范围?
五、保险公司主张和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的,能否支持?
六、车上人员脱离本车后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七、当事人请求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停驶、停运损失应否支持?
八、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提供哪些证据可能支持?
九、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是城镇还是农村?
十、误工费如何确定?
十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者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主张误工费的,能否支持?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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