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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简明手册|之四:交付与结案

 红宝石581 2023-12-20 发布于吉林

执行工作简明手册

第四部分  交付与结案

序号

内容

工作要求及标准

时限

依据

84

款物支付

1.扣划、缴款、拍卖、变卖等到帐的执行款及执行标的物,应按“五级审批”的要求及时审批支付。

2.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款到账30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3.支付前应查询关联案件,权利人为另案被执行人的可暂停支付。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①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②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③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④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⑤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5.拍卖款有剩余的,拍卖标的物存在轮候查封的,应当拨付给轮候查封机关,无轮候查封的,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到帐后15日内办理手续,30日内完成支付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9、10条

85

参与分配

1.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2. 参与分配可向原执行法院提出,也可向财产处置法院提出。

3.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4. 对分配方案的书面异议,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无意见的,按此修正后进行分配;有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在15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5.财产处置法院对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依职权启动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508-512条;

江苏高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86

强制迁出房产公告

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限定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

查封后15日内

《民诉法》第250条第1款

87

强制腾空、交付

1.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应当到场的当事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2.执行员应当将的情况记入笔录,搬迁的财物要详细记载。笔录由在场的执行员、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派人把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运至指定的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前应当应强制腾空,拍卖成交裁定下发后15日内交付

江苏高院《“854模式”工作导则》第2.6.9条

88

移送破产

1.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

2.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3.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市中院执行局审核同意。

4.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于不宜保存的执行标的,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5.案件符合终本条件的,可以同时裁定终本结案。

6.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15日内作出移送决定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5条,第8条第2款;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4-6,8-10条

89

送达移送破产决定书

1.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其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2.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后,应当移送下列材料:

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③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④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⑤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⑥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5日内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11条

90

执行进程告知(约谈)

1.案件不能实际执结,拟终本结案的,应约谈并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及拟终本结案的情况。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最后一次财产查找后10日内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5、7条

91

审查结案

实际执结的,制作结案通知书,应告知执行到位金额;当事人撤销执行申请的,裁定终结执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终本。

符合结案条件的,10日内申请结案


92

终本案件管理

1.立案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原则上不得终本结案,终本结案前1个月内应当进行网络财产查询。

2.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控制性措施。

3.终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院终本案件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4.案件终本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根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予支持。

5.终本结案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可以原案号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1、3、10、12、16、17条

93

恢复执行

1.终结执行案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及时恢复执行。

2.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应当提供财产线索,经核实确认后立案执行。

3.当事人申请撤回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

网络查控到财产的2日内;线下提供财产的10日内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9、10条;

江苏高院《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第11、12条

94

案卷归档

结案后,及时整理卷宗归档。

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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