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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开放许可专利制度?

 璞琳说法 2023-12-25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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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把握开放许可专利制度?

黄璞琳

为了促进专利应用与实施,2020年10月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建立了开放许可专利制度。所谓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方式发出要约(公开其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并声明接受该条件即可实施其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接受其要约即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许可方式。具体来讲,主要内容包括:(1)开放许可专利实行自愿原则。是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依法公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2)采取公告方式声明开放许可。专利权人声明开放许可,以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均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3)书面通知并按公告付费即可实施专利。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4)开放许可专利不得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即,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5)减免专利年费鼓励开放许可专利实施。即,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专利法修改后长达三年未能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在此过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书面提出的开放许可专利声明“只收不审”,但要求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参照新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地开展开放许可专利试点工作: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开放许可专利声明,由省级试点局向社会公开并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信息收集公开等系统。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及第一百条,对开放许可专利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自愿声明开放许可其专利的提出时间: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二是明确开放许可声明的必要事项与禁止事项。应当写明的事项包括:(一)专利号;(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四)专利许可期限;(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同时,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三是明确不得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二)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因专利权归属纠纷或者被依法采取民事诉讼保全措施而中止专利权相关审查审理程序);(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即,存在权利瑕疵(如,存在专利权归属纠纷且被依法中止相关程序)、权利负担(如,专利权被质押、被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失权风险(如,专利权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等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准予公告其开放许可声明

四是实施开放许可专利应当依法备案。即,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个人理解,此项备案,与《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年费减免待遇应当会挂钩起来。即,未依法办理开放许可专利实施备案的,不会给予专利年费减免

五是明确查禁骗取开放许可专利声明公告及专利年费减免行为。即,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专利权人如违反前述规定,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第560号),明确:“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是认为:(1)其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属于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有实质性影响的行政行为;(2)而其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行政行为,不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以专利权人提出的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公告的,确实不会实质性影响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吗?个人认为,有待行政诉讼实务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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