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畅律师 十堰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 十堰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筑专业委员会主任 湖北省律师协会房地产和建筑专业委员会委员 招商引资中,政府往往会承诺在税收、财政、土地等方面给予投资方一定的优惠政策,投资方亦需要在注册辖区、业务范围、投资规模、效益产值、纳税额度等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而上述这些承诺均会转化成权利义务,呈现在以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一方主体,投资方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对招商引资合同的合规性审查就非常重要。 本文就从政府法律顾问角度,对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分析。 (一)合法性原则 1.签约主体要合法 原则上,项目落地县(市)、区政府或者经开区管委会应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市政府承诺相关政策或协调相关事项的,由市政府同投资方签订框架合作合同,签约过程中需重点注意: 一是不能以招商引资合同替代土地出让合同、特许专营合同等专门的政府合同,且招商引资合同与这些专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要保持协调一致。 二是通常情况下,投资合同多由投资方母公司同政府签订,而项目实施多由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中要注意对投资商义务的包容性问题,即母公司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对其项目公司同样要有约束力。 项目公司示范条款: 2.政府承诺要合法 一是县(市)、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不能超越权限替代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做出承诺(如土地供给、规费减免、税收优惠等等); 二是涉及公用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如水、电、气、通信等)的,政府只能承诺协调,不能承诺包办; 三是涉及投资方与第三方关系的,政府不宜轻易承诺兜底责任(如有些项目中,政府承诺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相邻关系纠纷,均由政府出面解决,不让投资方承担任何责任等)。 3.政策扶持方式要合法 要把握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减免、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别,尽可能多用财政扶持政策,少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双向约束原则 “双向约束”是招商引资活动中探索和总结出的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近年来各县(市)、区、经开区对外签订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都把“双向约束”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具体合同条款予以落实,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另一方面也严格约束投资商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 实践证明,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合同中全面落实“双向约束”机制不仅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需的。 “双向约束”是指,政府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投资商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投资商必须严格认真履行合同条款,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义务,兑现各项经济指标承诺。 可操作是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在拟定相关合同条款时,首先考虑的是实际可执行性问题: ①条款本身必须合法有效且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相冲突。 ②相关民事权利义务,能够适用民事法律调整且具备可诉性。 ③考核指标必须可以量化或者易于做出认定,“双向约束”的内容必须对等。 ④“双向约束”的重点在于违反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 (三)可救济性原则 一方面要确保所有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同时要保证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能够通过诉讼、仲裁等渠道,有效地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考虑,招商引资合同应尽量避免约定一些模糊的、不可量化或者无法准确计量的指标。 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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