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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

 世昌崇文 2024-01-04 发布于河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判后答疑工作,规范判后答疑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指案件审判结束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等对判决、裁定内容有疑问,要求审判人员给予解答、说明的活动。

第三条 判后答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判决、裁定的权威性;

(三)解答疑问应当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四)遵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得擅自改变判决、裁定内容。

第四条 判后答疑由案件审判人员负责。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判人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的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答疑。

第五条 当事人在判后答疑中提出的问题,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给予解答。对于不属于判后答疑范围的问题,审判人员应当予以说明。

第六条 判后答疑的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并由审判人员签名。记录应当存入案件卷宗。

第七条 当事人在判后答疑中提出的问题,审判人员无法当场解答的,可以预约下次答疑时间。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参加答疑。

第八条 对于判后答疑中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修改判决、裁定内容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将“近亲属”改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等”。

2. 将“审判监督程序”改为“再审程序”。

3. 删除了判后答疑过程中,对于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书面问题的规定。

4. 增加了判后答疑记录应当包括的内容,即“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理解情况,对判后答疑的满意度,对判决、裁定是否申请再审的意向等”。

5. 将“记录应当存入案件卷宗”修改为“记录应当存入案卷”。

6. 增加了“当事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参加答疑”的规定。

7. 将“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判后答疑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修改为“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判后答疑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8. 将“答疑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修改为“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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