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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后果截然不同!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事理通达 2024-01-05 发布于河北

我聘请你是临时用工,我们之间是劳务关系!

我们之间是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工伤赔偿!

原告木工厂聘请被告余某做木工

被告余某在做工期间受伤

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还是劳务关系呢?

两者如何区分呢?

#基本案情#

原告木工厂于2022年6月20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原告木工厂成立后,委托杨某代为管理原告木工厂,负责安全、管理和记工工作。被告余某从事木工行业,与杨某早年熟识,曾为杨某提供劳务。2022年8月,被告余某经杨某介绍后来原告木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杨某与余某约定工资报酬标准为260元/天,由杨某进行记工,并发放工资,做完一批货就结算工资。后被告余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其右手大拇指被锯片割伤,出事时杨某的记工本显示对被告的记工为1.5天。

之后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木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木工厂不服该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被告余某被召集至原告木工厂工作,仅约定每天报酬为260元,系根据提供劳务的时间按天结算,而对于每月休息几天、社保如何缴纳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必备合同内容均未约定,且在原告木工厂处工作期间,也并无严格的考勤规定,杨某记工目的在于计算报酬,而并非以此作为考勤、奖惩的依据,原、被告之间的人身、财产从属关系较弱,被告余某在原告木工厂所从事的是一次性、临时性、非固定性的工作,可以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建立劳务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木工厂与被告余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什么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约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两者如何区分呢?

权利义务不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管理与支配的权力体现在“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这也是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最基本的区别。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为平等主体,提供的劳动内容具有特定性,双方均按照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由劳动接受方持续、定期支付。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法条链接

劳务关系常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关系常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原标题:《一字之差,后果截然不同!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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