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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土特产007 2019-09-19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高某进入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工作报酬,高某称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公司一审庭审时称双方口头约定每小时20元,每天工作2小时,高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只需要将卫生打扫干净就可以了。

  2015年1月20日后,高某未在公司工作。高某以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高某确认与公司口头约定每日工时为2小时,报酬20元/时,高某工作完成后,可在公司客房休息住宿,但高某主张其每日实际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

  仲裁委驳回了高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吃饭补助、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高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高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一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在表现形式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表面上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一方主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这也是本案的焦点,高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实务中对二者的把握,应当从法律事实、证据规定方面进一步区分。

  (一)二者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平台上。

  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区别。

  (二)二者的工作内容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需要其他协调配合完成。

  (三)二者的形成条件

  劳务关系一般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回归本案,高某认可其自己负责记录上下班的时间,其在仲裁中提交的考勤亦是自己所做,与公司股东等人一起负责打扫卫生、接待等。从中可知,高某与公司的其他股东处于平等位置,未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不存在隶属关系。

  同时,高某所从事的打扫卫生等工作,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自己独立工作就可以完成。

  除此之外,高某进入公司工作是经人介绍,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并未经过正式的招聘程序,也未约定工作期限,其实际工作时间只有一个月,由此可见,双方关系体现出一种临时性的特征,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

  高某主张其提供的《收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上文所述,劳务关系中也需要支付劳务报酬,并不能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高某以此主张劳动关系是混淆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概念。

  至于高某主张应由公司承担对入职表、考勤表、工资表的举证责任问题,对于考勤表,高某已承认由自己负责记录,其要求公司提交,明显不符合事实,另外,高某虽主张自己有填写入职表,但公司并不认可,高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高某与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高某与公司的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高某要求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个案例教你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

  (一)对当事人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四)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我国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是二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故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区分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处理案件的第一步骤。因此把握二者的区别,将有利于当事人理清案件情况,也有利于胜诉。如果遇到相似案件时,切记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自身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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