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醉驾不诉后党纪政纪如何追责

 行者无疆8c3m05 2024-01-06 发布于福建

醉驾不诉后党纪政纪如何追责

王  鹏(武昌区纪委监委)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本身为轻罪,不诉率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公职人员醉驾不诉案件如何进行反向衔接追责?高两《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出台后,这个问题更加突出。

一、酌定不起诉

案例一:某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何某某2022年8月30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8.40mg/100ml。何某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检察机关起诉。事后,何某某因醉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在该案中,何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并被作出不起诉处理。因何某某身为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及《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何某某依规依法应当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检察机关在作出酌定不起诉后,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给予何某某党纪、政务处分。

为了避免线索遗漏,交警部门查处醉驾行为后,应当按照2016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规定,对醉驾违法行为中的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也应当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一旦作出酌定不起诉,要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派驻(出)机构的优势,督促交警部门和检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办案,统筹做好纪法衔接工作。

二、法定不起诉

案例二:2019年2月5日,西北某村党员干部林某,除夕夜与家人团聚时饮用了白酒。23时许,村民刘某的妻子突然昏迷不醒伴口吐白沫后向林某求助,林某随即拨打120求救。120接线员反馈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其他乡镇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林某随即驾驶小轿车将刘某的妻子送至医院抢救,在医院门口被交警查获。经酒精检测,林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23.50mg/100ml。检察机关以林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在本案中,林某的紧急避险行为因符合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特征,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林某仍然需要承担党纪责任。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具体而言,如果情节显著轻微,本人能够悔改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但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可以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本质上讲,林某为了保全他人的人身权利法益,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实施了醉驾的犯罪行为,属于排除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事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林某党员的身份不允许他酒驾,因为该行为会对不特定多少人的人身、财产法益造成潜在危害。诚然,林某确有“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所应承担的党纪责任也可从轻或者减轻,必要时可以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诫勉,甚至批评教育。

三、存疑不起诉

案例三:2017年1月15日21时许,某地党员干部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省道102行驶,遇鲁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对向行驶。因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且未实行右侧通行,致使两车相撞后又与路旁杜某某家围墙、雨棚相撞,造成吴某某轻微受伤,两车及围墙、雨棚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69.8mg/100ml。案件查办过程中,由于医院护士抽取血样时采用的是安儿碘消毒液消毒,违反了国家关于酒驾抽取血样不允许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的规定,检材已受到污染,且无法补证导致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吴某某虽有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在本案中,吴某某确系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法测定,理论上可能介于20mg/100ml至269.8mg/100ml之间,可能是醉酒驾车,也可能是饮酒驾车,衡量吴某某所造成的抽象危险缺乏具体指标。因此,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对其科以刑罚。但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吴某某作为党员干部,其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应评价为“具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国家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笔者认为,如果吴某某饮酒量较少,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可结合其悔改的态度,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务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本案的关键证据被排除,有必要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追责问责,查明是工作失误,还是故意为之,进而依规依纪依法合理处置。结合个案的问责开展类案的研判,对相关单位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堵塞取证瑕疵的机制体制漏洞,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悄悄却虔诚地架起理论与实践
刑法与刑诉法沟通的桥梁
刑事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
一个有品位有格调的专业刑事法公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