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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堂丨朋友借钱到期不还,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吗?(41)

 丫胖子 2024-01-08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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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大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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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情景假设

李某与王某是朋友。20222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利息。到期后,王某未还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且不再接听李某电话,李某无奈,拟提起诉讼并主张利息。

那么,李某除了要求王某返还本金,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张利息呢?


情景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因此,李某与王某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亦未对借款利息达成过一致意见,视为没有利息,李某不能向王某主张借款利息。

同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到本案,虽然双方未就借款内利率和逾期利率进行过约定,但自王某逾期还款之日起,李某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向王某主张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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