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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重大变化解读

 WeLAW 2024-01-10 发布于上海

作者|程青松律师

公司法是一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是一部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公司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随着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进步与完善,从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至今,已历经六次修正与修订,现行公司法于2018年10月修正,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新公司法相比于现行公司法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进行解读,以供参考、交流。

变化一: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写进公司法

新公司法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写进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曾明确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 阐释了“企业家精神”的内涵,指出企业家要带领企业战胜当前的困难,走向更辉煌的未来,就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新公司法还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写进法律。利益相关者,是指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量有要求的人,管理学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是指组织外部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相关者。利益相关者亦是一个生态,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具有相对性,在一个场景下某个角色是公司,在另一个场景下其角色可能是股东,而在其他场景下其角色又可能是债权人,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亦是保护一个生态,亦是承担一份社会责任。

变化二:完善股东出资的规定,加强对公司和债权人的保护

新公司法相比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出资作了重要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公司和债权人的保护。

1.关于出资期限,相比于现行公司法无期限认缴制,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对于此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亦要求进行调整。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2.新增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及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条规定夯实了股东出资责任,堵住了那些认缴不出资而以转让股权规避责任的路径。对于未按期出资及瑕疵出资情形,新公司法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吸纳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3.新增公司董事督促出资的责任。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前“九民纪要”规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新公司法规定的是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缴纳出资,两者存在差异,一个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和债权人直接担责,一个是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两者救济路径和司法主张会不一样。

5.新增股东失权制度。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书面向该股东催缴出资,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规定,解除股东资格即是丧失所有股权,只适用于股东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如果股东有部分出资或只抽逃部分出资,则不适用,并且须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除名,司法实践中认可在作出该股东会决议时排除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失权只需董事会决议,但没有规定抽逃出资情形下股东失权。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了失权股东的救济途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新增规定股东出资信息应当公示。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这对于外部债权人获取股东出资信息提供了极大便利,便于债权人进行商业判断及司法举证。

变化三:引入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新公司法首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资本授权制度。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的总额,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的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新公司法让授权资本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的一个选项,授权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经授权后,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发行新的股份。对于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人认为,授权资本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重要标志之一。

引入授权资本制,是董事会扩权的重要表现,可以极大地促进公司股份发行、募集资本的灵活性。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授权资本制的引进,一方面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另一方面简化了发行新股的决策程序,不需要股东会表决,有利于公司快速决断,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有利于增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能力。

变化四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类别股

现行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类别股,而是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新公司法则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直接引入类别股。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股东表决权、公司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增资认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规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对于股份的发行,则规定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也就是“同股同权”。

公司股份比较重要的几项权能为表决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新公司法分别从分配顺序、差异表决权、转让限制、国务院规定其他类型类别股,规定了四类优先股,同时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差异表决权、限制股份转让的类别股,以保证公开发行的新股同股同权、股份自由流通。类别股可以满足不同投资人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财务投资人可能会更关心利润分配和投资退出而要求有权优先分配或优先转让股份,公司创始股东可能为了引入投资致使股权被稀释而要求保留更多表决权。在发行新股方面,新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赋予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股的自治权限。

变化五:规定例外情形下公司可以不同比例减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不同比例减资,并非法定概念,亦称差异化减资,或定向减资,是实务中对于公司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减资的一种俗称,通常包括全体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减资,或仅有部分股东减资而其他股东不参与减资两种情形。不同比例减资,是企业较为常⻅的商业安排,且在很多情形下是重要的退出公司的途径,通常⽤作中⼩股东退出的路径,亦可以作为⻛险投资机构退出公司的重要⽅式,在公司商业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司法实践亦多有认可不同比例减资有效性的案例。公司法三审稿曾不允许不同比例减资,引起比较多质疑,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同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可以说是回应了公众的意见。

变化六: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新公司法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企业非经营原因产生的资产增值,是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债务豁免、资本汇率折算差额及其他类型的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用来转增股本。我国早期公司法并未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明确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这次新公司法又有条件地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证监会在公司法未禁止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前,曾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公司采用上述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在公司法修订并禁止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证监会随即废止了这一规定。

弥补亏损通常是在利润分配环节进行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都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属于留存收益,使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是应有之举。但资本公积金不是由公司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无盈利不分配”是利润分配的一项普遍规则,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分配股利,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为公司日后分配利润创造了条件,容易成为公司进行财务操纵的工具。但是商业现实又是多种多样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也是多种多样的,某些情形下又会存在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合理需要,比如公司存在累积巨额亏损和巨额资本公积,在公司进行重组引入新投资人时如完全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则公司在完成重组后续多年扭亏为盈的情况下由于前期的亏损仍无法进行任何利润分配,这或许不是一个合理的现象,反过来会阻碍公司的重组,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又比如股本溢价、接受捐赠所得、债务豁免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从其性质上讲存在使用其弥补亏损的合理性;另外,有些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再减资弥补亏损,以寻求避开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补亏的禁令。所以一概禁止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可能并非是最佳的法律选项,此次新公司法有条件地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可以说是回应了商业现实中的一些需求。从新公司法的行文来看,“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预计国家会出台相应规范文件对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加以规制。

变化七:扩大股东行使知情权(查账权)的范围

新公司法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且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是个法律漏洞。实务中,原告股东提起行使知情权的诉讼,除了会提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往往会一并提起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问题是,股东有没有权利查阅会计凭证,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口径,有的法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而予以驳回,有的法院则以会计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并加以验证的依据而予以支持,其中支持查阅会计凭证已经成为主流的司法裁判观点。新公司法将该项法律漏洞填补上了,并且规定股东查阅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不再以请求查阅的股东在场为前提,回归会计师、律师可以独立执行委托事务的本义。

新公司法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突破。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而言,如能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中小股东监督、维权又将多了一个有力的武器,在最高法院推出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起诉前置程序的背景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而言,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变化八:加强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与民法典关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规定一致。 关于相对人善意的认定,参考“九民纪要”第18条,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至于决议内容是否系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是否违法、签章(名)是否不实等,一般不应苛求相对人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当然,如相对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变造则不能免责。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相比要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查阅,查阅公司章程将得到极大的便利。公司章程在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后,是否查阅了公司章程,应成为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事项,相对人对此应负有注意义务。

变化九:允许公司自主决定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新公司法还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现行公司法中,监事会相对董事会而言属于外部监督,由股东会委任监督董事、高管人员,公司治理架构是双层模式。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取消监事会后成为董事会一元治理结构,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体系下,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后可以选择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保留监事会的设置,至于是保留还是取消,还是应该从公司治理成本的角度作出选择,而且,审计委员会侧重于财务、会计监督,在业务监督方面有所缺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其职权进行补充细化。新公司法在将监事会作为可取消项的同时,还进一步对监事会进行赋权,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旨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变化十:对董事会进行扩权

在董事会职权方面,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字样,强调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与民法典的规定一致,同时,在保留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职权进行列举方式的基础上,新增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其他职权,增加了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增强了公司治理的灵活性。

新公司法授权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同时可以不设监事会,以及授权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条件下可以实施授权资本制,也可以视为董事会扩权的重要体现。新公司法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对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影响会比较大,也体现了要让公司治理与境外资本市场制度接轨的新趋势。

变化十一:明确并强化了董监高责任

新公司法完善了关于董监高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并且新增了事实董事的认定规则,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亦需遵守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在忠实义务条款上相比现行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一条到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了监事作为忠实义务的责任主体,在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增加了董监高人员的近亲属、董监高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人员关系的关联人,将之作为自我交易或关联交易的限制主体进行规范。

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对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董监高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勤勉义务明确了最大利益原则和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公司法实践中对董监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进行实质性判断。因商业决策本身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曾有学者和研究人员呼吁,将董监高责任体系中对董事履职具有保护意义的“商业判断规则”引入公司法。商业判断规则源于美国,后被德日等国引进,强调董事履行职务行为:(1)针对的是业务决策或商业决策;(2)出于善意(主观上为公司最大利益);(3)无利益冲突;(4)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作出决策前充分的准备工作)。如果董事履职行为符合商业判断规则,不存在违法及滥用裁量权情形,则可援引及抗辩免责。商业判断规则有利于在董事履职与问责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被认为是完整的勤勉义务制度所应包含的内容。审理过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01民终1056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曾从商业判断的角度论述董事责任,认为“基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商业决策自身的特点,考量公司执行董事经营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可以参照商业判断规则。根据执行董事这一公司治理机构的运作特点,如果作出商业判断的执行董事与作出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其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在当时情形下掌握的有关商业判断信息充分、妥当、可靠,其商业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就应当认定为忠实、勤勉地履行了义务。”新公司法上述对勤勉义务进行明确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写入“商业判断”的字样,似乎也有商业判断规则的影子。

另外,新公司法对董监高责任进行了细化和强化,比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人员需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违规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高管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需与该董事、高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追究“影子董事”、“影子高管”的责任,这两条可以为现今比较多发的证券欺诈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中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与高管人员索赔提供法律依据;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违法分配利润、违法减资情形下相关股东与董监高人员的赔偿责任,以及公司解散未尽清算义务等情形下董事作为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等等。为了保护董事正常履职,新公司法还正式引进了董事解任赔偿制度,规定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变化十二:引入职工董事

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员由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三人至十三人,调整为三人以上,保持与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时,新公司法引入了职工董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亦与此相同。新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相比于现行公司法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新公司法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中引入了职工代表董事。新公司法一方面强化董事责任,另一方面将职工董事引入公司治理,在业内引起一些担忧,有人认为在法律的纸面条文无法改变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的真实生态时,让普通职工担任权轻责重的董事,会不会给他们个人造成更大风险,毕竟,强监管的上市公司董事因不当履行职权承担高额赔偿责任的案例尚不少见,在一般公司中引入职工董事后其履职风险如何保障自然也要予以关注。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变化十三:公司决议制度相关变革

新公司法新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该“双过半数”规则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决议一致。新公司法新增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救济措施,该股东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予撤销。新公司法还新增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规定,更加周延,并且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明确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现行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新公司法将这一比例降低至百分之一,降低了中小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门槛,并且规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修订草案前三审稿中均曾规定选举、解任董事、监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不得以临时提案提出,新公司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新公司法还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类别股股东的一些特别表决程序,以及其他一些新的变化。

变化十四:将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提档升级

现行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下辟专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规定,新公司法则未采用这种形式。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则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注意到,新公司法将该条规定提档升级放在“第一章 总则”部分,该条应适用于本法规定的各种类型公司,新公司法这里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既包括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现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现行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特别规定,但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将要同样适用这条特别规定,这会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变化十五:增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修改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规定

现行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下专门开辟“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新公司法则专设第七章对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进行特别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并且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应当为外部董事。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此,新公司法施行后,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采用单层制治理结构。

新公司法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2022年7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审议通过《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发布,并于2022年10月1日施行。

变化十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规定

新公司法将现行公司法关于设独立董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监会已发布〔2022〕14号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新公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章程应记载的事项,规定了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新增关联董事报告制度,新增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代持上市公司的股票,新增上市公司控制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特定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限制及相关股份处置规则。

变化十七:增加简易减资、强制注销登记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新公司法规定,按照该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适用简易减资程序,不必通知债权人,只需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公司法新增强制注销登记制度。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新公司法还规定,按照前述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新公司法完善了“僵尸公司”出清的规定。

新公司法除了以上重要变化,还有其他一些变化,诸如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增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情形下公司法人人格横向否认制度,新增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及其他一些变化,本文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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