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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学生中招!为赚3000元银行卡借给同学用 涉嫌犯罪!

 个案说法 2024-01-10 发布于云南

黎智鹏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案情



20215月,四川省蒲江县的小李正在读职业中学,同学小卢、小彭跟他提出,用他的银行卡帮助二人转移所谓的“网络赌博资金”,就可以“轻松挣钱”。也就是说,把钱转到小李的银行卡上,然后再转出来,就是走走账。小李一听,自己没啥损失,还能赚钱就同意了。殊不知,这些转账资金都是电信诈骗所得。小李的银行账户上,短短12天转入流水多达420多万元。

小李因此获得了3000块钱看到自己银行账户短期内进出巨额的资金,小李害怕了,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嫌犯罪,担心被处罚,就提出不再参与。直到警方与检察院梳理案件时,才发现小李账户的异常。而他的家长回忆起当时的情形,反复表达的意思就是,“当时完全懵了”。

小李妈妈告诉记者,当时小李还处于毕业实习期,家人想孩子即将毕业了,放他去耍一下。听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懵了,不知道孩子犯了这么大的事。

来源:中国之声

采访对话


方弘:小李犯的是什么罪?

黎智鹏律师:小李的行为被检察院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一,同学小卢、小彭告知小李借用他的银行卡转移所谓的“网络赌博资金”,但实际上是转移电信诈骗所得。电信诈骗是一种信息网络犯罪。小李被推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第二,小李借银行卡给小卢、小彭转移电信诈骗所得属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第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就达到“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这里的20万元以上,对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以是指“信息网络犯罪所得”。

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支付结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那也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需要注意的是,电信诈骗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信息网络犯罪,与此相关的帮信罪有不同的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深人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其中至少3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那就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因此,小李的银行账户流水420多万元被认定为电信诈骗所得,超过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也符合其他两个构成要件,构成帮信罪。

方弘:不知道同学打到卡里的钱是诈骗款的话,也构成犯罪吗?

黎智鹏律师: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才能构成帮信罪。所以,不知道同学的钱是诈骗款,不构成帮信罪。

但是,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为了打击电信网络犯罪诈骗的需要,降低了证明标准。

从我们前面列举的司法解释来看,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逻辑结果是查明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都属于犯罪所得,才能定帮信罪。不能肯定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意味着他人的行为可能不是犯罪,比如说是违法但还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所得,那就不能把这笔资金算进帮信罪的数额里面去。

但是,司法解释通过提高数额到100万元以上的方式,即使无法认定犯罪所得,依然可以认定“情节严重”,来平衡降低“犯罪所得”证明标准的做法。对于电信诈骗,涉案金额需要30万元,其中只要有3千元以上被证明是诈骗所得,那就推定全部资金是电信诈骗所得,而不用证明全部30万元都是电信诈骗所得,也是降低了证明标准。

按理来说,这是对犯罪数额的证明标准要求。司法解释没有放低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仍然需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才能定帮信罪。但在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也被降低了,当事人或者辩护律师提出主观不明知的观点,司法机关不一定采信。

例如,在小李这个案件中,正在上职业中学的小李只是知道他的同学去转移赌博资金。我们知道,参与赌博违法,但不是犯罪。按照小李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生活环境、交易对象,小李不一定知道这是犯罪。那就不能认定小李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我对检察院推定小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做法持有一定的异议。

方弘:检察院为什么最终对小李附条件不起诉?

黎智鹏律师:检察院对小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首先考虑到小李是未成年人,还在上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其次,帮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轻罪。小李的主观恶性比较小,获利也少,涉案金额虽然达到了几百万元,但即使认定帮信罪,刑罚还是比较低的。

最后,《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检察院认为小李的情形符合《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所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如果检察院把小李起诉到法院,给小李定罪量刑,小李的前途可能就毁掉了。

方弘:据了解,帮信罪已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大量的学生涉案,可以给我们例举常见的帮信罪的行为有哪些?可以例举案例。如何避免获刑?

黎智鹏律师:常见典型的帮信罪行为,一种就是类似小李这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他人用来转移犯罪资金,其实是帮助上游诈骗团伙洗钱,行业内叫做“跑分”。像电影《孤注一掷》里面,一旦诈骗得手后,一大帮人拿着银行卡去取现或者不断转移资金,这就导致被害人的资金难以追回来。这些人就是干“跑分”的。

一种是为诈骗团伙提供收发短信验证码服务,让诈骗团伙短时间内大量注册社交App账号,供电诈团伙用于“杀猪盘”等骗局。

一种是为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提供批量社交媒体账号、“解封”封禁账号。这些账户卖给境外诈骗团伙实施“杀猪盘”类诈骗使用。

为了避免刑事风险,最好就是不要贪小便宜,为了几百、几千块钱,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帮他人注册大量的社交媒体;即使基于亲朋好友关系,借银行卡给他人,也要再三确认是不是合法用途,他人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卡;如果他人避重就轻,那最好就不好借了。



结语

大学生、职高生等等,对善恶以及人和事的判断能力比较弱,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一定要记着不明不白的钱不能赚,和自己身份密切相关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不能轻易借出去。记住,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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