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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原创 | 张楚仪:如何计算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增值

 chaiyuling 2024-01-11 发布于河南

关于夫妻双方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该共同还贷以及增值的部分应当如何计算?

关于这部分主流有两个计算方式,一个是2014年北京高院提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系法院内部发布的文件,明确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的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刊登在法学期刊上的《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

那么以上两种计算方式存在什么异同呢?其实,虽然吴晓芳法官在计算房屋折价的时候首先计算了不动产的升值率,但是两个公式的运算方式其实是差不多的,主要区别在于计算多少利息。北京高院的计算方式的利息按照现有司法现状是该房屋的全部应付利息,一般就是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利息之和。而吴晓芳的计算方式里的利息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利息,而非添加未来的利息。

其中吴晓芳法官特别提到,“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而在涉及利息计算时,需要考虑计算时点。特别针对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形,“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

我认为,这是吴晓芳法官针对14年的北京高院文件进行的一个解释和修订,在北京高院的文件中,并没有说明全部应付利息里的“全部”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婚姻存续期间内交付的全部利息,也可以理解为附属在该房屋上的全部利息。在实践中,多数法院都采取了附属在该房屋上的全部利息。但其实是并不合理的,因为“不动产成本”是计算房屋升值率的重要因素,而截至在某个时间节点,该不动产成本就是购买时的费用加上此时此刻已经支付的利息,就如同不动产现值会不断变化一样,负有贷款的不动产成本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的,而非一成不变的,只不过该成本的增加是可预测的,该预测基准就是银行的还贷计划表。

另还有一点的是,对于贷款年限长达二三十年的房屋,往往在贷款支付前期会应支付和利息远多于应支付的本金,银行会率先保证利息的给付,这就导致在贷款前期共同支付的利息在还贷数额中占有绝大部分,也会影响分得房屋折价款的一方折价款的计算,在这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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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楚仪

教育背景

张楚仪,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校期间曾多次参加辩论比赛,模拟法庭等相关活动。擅长从梳理法律关系入手分析案例,并在校内期间与同学合作分析房地产相关法律问题,深入探查项目并编写成论文,后该大创项目被评为国家级一级。同时积极参加校外实习。在吉林省高院民一庭从事法官实习助理相关工作,传达文书收集案例并辅助开庭。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解决法律上的困惑,获得了法官的好评。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实习过程中,展现了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获得了相关同事的认可。

执业经历

思维缜密,擅长理性分析。善于从当事人的处境和角度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专业适宜的建议。并通过学习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领域,完善理论知识并结合实践,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为人踏实严谨,做事认真负责,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放在工作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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