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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

 柳林1211 2020-12-17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房子咋分?袁野绘

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含偿还利息) × 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 ÷ 2

当婚姻失去了爱情,往往一拍就两散。面对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两人都心有不甘,所以离婚时那些年一起还贷的房子要怎么分成了一个大问题。12月16日,市法院法官告诉你一个计算方法,记住它,共同还贷的房子分割就不再难了。

离婚时房子增值要分割

王某于2005年用307283元购得一处房产,其中10万元首付款为王某支付,20万元为银行贷款,李某以保证人身份在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上签字,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不久,两人结婚。

2016年李某与王某离婚,尚留一处房产未分割。2018年5月,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售。李某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共同还贷款中20万元份额及相应的房屋增值份额20万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18万元,且同意按王某购买房屋总价基础上增加5000元为契税等杂费,以及离婚时房屋价值为60万元,对该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参与共同还款可获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尚有财产未予分割,原告李某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应予处理。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虽由王某婚前购买,但李某作为保证人在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在买房后不久双方便登记结婚,李某参与共同还款,故王某应给付李某房屋补偿。

双方均认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18万元,王某应给付李某补偿款9万元。

关于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均认可按房屋购置价格307283元加契税等各项杂费5000元,以及离婚时房屋价值60万元计算增值补偿。因双方均未提供还贷明细,法院根据银行借款合同及借据上载明的首年年利率4.59%,估算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借款利息为93330元。故案涉房屋升值率=房屋现价60万元÷(购房成本307283元+杂费成本5000元+共同偿还利息93330元)=148%。李某应得的增值补偿为共同还贷180000元x升值率148%÷2=1332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李某共同偿还房屋贷款补偿款9万元和房屋增值补偿款133200元。

房产增值分割按公式来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法院认为,对于王某提出一审判决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分割计算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对于房屋的升值率计算正确,即:案涉房屋升值率=房屋现价60万元÷(购房成本307283元+杂费成本5000元+共同偿还利息93330元)=148%。但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的计算错误,给付李某的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计算方式应为:房屋升值率148%×(共同还贷180000元+共同偿还利息93330元)÷2=202264.20元。本部分应予更正。

市法院改判王某给付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及增值部分补偿款202264.20元。

法官说法

共同还贷房屋增值部分计算分两步

市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王洋告诉记者,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可分步计算:

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

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含偿还利息)×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房产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还应考虑以下情形的修正问题: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通讯员王洋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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