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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鞋子与实物不符,该怎样诉请赔偿?

 笑君影 2024-01-12 发布于黑龙江

由于网络购物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消费者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购物,同时,网络购物还提供了丰富的商品选择,满足了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这种购物方式日渐成为人们购物的新时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买家要求网络平台披露卖家阿宇信息,同时要求阿宇退还货款并按合同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讼请求。

  2023620日、22日,阿岚通过某购物网站向阿宇购买三双某知名品牌鞋子,并支付了9800元购鞋款,阿宇承诺“美国直邮、快递两至三周到货”。但阿宇迟迟未发货,在多次催促后,阿岚于同年719日收到一双鞋子,验货后发现与自己所定购的鞋子品牌不相符,且质量较差,随即联系阿宇未果。阿岚为此向网络平台投诉并申请披露卖家阿宇信息,同时要求阿宇退还货款并按合同赔偿三倍货款。阿宇于2023722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买卖纠纷尚欠阿岚共计39200元,分三期偿还,如未按时偿还,则阿岚可到法院起诉。”阿宇在支付12000元后迟迟未付余款。阿岚遂将阿宇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阿岚向阿宇支付购鞋款,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阿岚与阿宇因买卖合同达成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的赔偿协议后,阿宇未按照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已构成违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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