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新公司法下,同一老板名下控制多个关联公司,有法律和税务风险,依据是什么? 法律风险 税务风险 当然,只要是真实业务、正常交易、价格公允,则是允许的,但是还是要提醒你:做税务筹划,尽量避开关联交易!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一)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然人魏先生长期从事施工业务,2017年4月,他与甲养老产业公司签订了一个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其承揽甲公司投资建设的某养老社区销售中心的装饰工程,工程完工之后,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魏先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2019年3月,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应付魏先生押金、利息、工程款等款项共计约225万元。2019年7月,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判决过程中,未发现甲公司有可处理财产信息,2019年11月,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个官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是甲公司,由于甲公司没有可供处理的财产,魏先生赢了官司输了钱。 另辟蹊径 魏先生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甲公司下列信息: 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999万元整,股东一共有四位(一位法人股东,三位自然人股东),所有股东的出资时间均为2050年10月21日,其中法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出资额为2,999万元,出资比例为60%,三位自然人以货币认缴出资,出资额合计为2,0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2020年,魏先生一纸诉状将甲公司的四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四位股东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魏先生提出上述要求的依据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权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甲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确实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魏先生目前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不符合第一种情形。 第二种情形,四位被告通过甲公司股东会决定出资的时间为2017年2月3日,而甲公司是于2017年4月9日与魏先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债务,因此第二种情形也不符合。 最终,魏先生一审和二审均败诉,款项只能是由甲公司继续欠着…… 魏先生为什么会败? 魏先生的案子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这样的: 认缴制下,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有期限利益,只要没有到达公司章程约定的实缴期限,股东就可以不用实际出资,公司的债权人只能找公司主张债权,不能找股东主张,也不能要求股东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以后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后来,最高院2019年11月下发的《九民纪要》,又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形,即,有第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加速到期。 可见,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关键是看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那么,什么是破产原因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 具体到本案,2019年6月5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甲公司养老社区建设项目的备案证明》,其中内容为:甲公司养老社区项目已于2019年6月4日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占地面积20亩,规划容积率为2.0,总建筑面积约26,666平方米,三栋,高度6-12层。 人民法院据此认为,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999万元,其总建筑面积约26,666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已审批备案,而魏先生的债权本金才225万元,不构成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破产原因。 公平吗?合理吗?既然甲公司实收资本都没有到位,支撑他资产的资金来源肯定都是债务,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并没有查清甲公司的全部债务,当然让老魏举证甲公司的全部债务金额,这个难度不是一般的大。好在新公司法施行以后,这个问题得以完美解决。 新公司法的进步 一是,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要求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二百六十六条要求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也应逐步进行调整。详见:存量公司应于2027年7月之前将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之内。 因此,本案中的甲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将由原来的2050年前缩短至2032年前,魏先生有望在有生之前收到欠款。 二是,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五十四条的规定,并未附加“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等条件,换言之,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均可要求股东已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大大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二、减资时被投资企业盈利 三、减资时被投资企业亏损 四、减资的印花税处理 五、减资(撤资)、股权转让、清算三种方式下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比较 清算与撤资的处置顺序不同,清算是剩余资产计算出来后,第一步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第二步,分当年的注册资本;第三步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撤资收回款项后第一步先确认投资收回,第二步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步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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