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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视角厘清新公司法33个修订要点

 Zmlsjh 2024-01-18 发布于内蒙古

文章来源:金诚同达

作者:蔡敬 石尹悦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主要从公司组织结构、董监高责任义务、公司治理规定、股东权利义务四个方面为公司商事实践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推动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一方面:公司组织结构 

1. 有限公司股东五年实缴出资及股份公司实缴制

新公司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之一在于新增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五年出资期限。这与现行公司法的认缴制存在重大区别,新公司法出台的五年实缴出资期限不论对于2024年新设立或计划设立的公司还是目前存续的众多认缴制公司而言都需要重点关注,以及时调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股份公司实缴制。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同时若有发起人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形,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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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

现行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主体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新公司法则将法定代表人的担任主体扩大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同时补充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补任条款,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其后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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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会的构成

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同时规定不设监事会的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规定,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有职工代表,其中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职工代表则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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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设监事/监事会的情形与审计委员会的设置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的情况下必须设一至二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设立不少于三名成员的监事会。新公司法引入了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制度,并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新公司法生效后,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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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人公司的设立

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新公司法删除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条款,同时放开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下限,一人也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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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叉持股的禁止性规定与特殊情形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交叉持股,对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特殊情形,规定其不得行使对应股份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此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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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

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三年内可在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情况下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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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董监高的责任与义务

8. 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了董监高具有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对于股东欠缴出资、抽逃出资、违规财务资助(新增)、违规分配利润、违规减资等损害公司资本充实的情况,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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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忠实勤勉义务

现行公司法仅仅提到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未作深入规定,而新公司法则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出了详细的定义,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样适用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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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新公司法较现行公司法对于董监高涉及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相关条款作出了更详细的限制:规定董监高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首先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同时将关联交易的主体扩大至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董监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和与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并明确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也应首先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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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监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则补充规定了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董监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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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影子董监高”

新公司法规定在背后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应当与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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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清算义务人及其赔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新公司法则规定清算组统一由董事组成,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同时,对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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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面:公司治理规定

14.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扩大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纳入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了包括一人股份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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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司决议的撤销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决议撤销的相关条款,新增“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一更为合理的期限以及股东行使决议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同时明确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轻微瑕疵不影响公司决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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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股东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可以书面催缴出资并载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出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其发出书面失权通知;此部分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以减资方式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的,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足额缴纳此部分股权的相应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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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无因解任董事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拥有无因解任董事的权利,但被解任董事可以就此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同时新公司法也对于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与决议通过人数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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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信息披露与代持

新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和实控人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对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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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无面额股制度

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无面额股制度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或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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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类别股制度

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同股同权以及国务院对于其他种类股份可另行规定的兜底条款,新公司法则正式引入了类别股制度,并对类别股的种类、发行限制、表决权数、公司章程需载明事项、类别股股东会议等细节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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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转让股权的限制

现行公司法规定了发起人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的锁定期,新公司法取消了此规定,并将董监高的减持限制期间从任职期间改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即董监高若提前离职,在原先确定的任职期间内也同样适用减持的限制。除此之外,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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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家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权

现行公司法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涉及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新公司法将上述条款删除,并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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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利润分配的时间

新公司法新增了利润分配时间的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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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现行公司法中,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然而新公司法规定: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先行使用完毕后仍不能弥补公司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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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面: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25.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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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并且规定股东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在其知情权范围内可查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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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股权的对外转让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仅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三十日之内未答复的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不予答复的,转让受让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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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未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

对于未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新公司法规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若存在出资不足情形,受让人与转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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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权

除了三项现行公司法已规定的情形,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其他股东也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进一步扩大了有限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同时新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因此所回购的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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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可以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股东股权比例

现行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新公司法将可以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股东股权比例降低为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时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召开股东会会议与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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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权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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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新公司法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大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正式引进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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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现行公司法仅对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作出了规定,而新公司法则在此基础上补充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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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语

对比新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我们发现,新公司法的出台不仅吸收了司法解释及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规定,更对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实践中的热点或争议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期望新公司法在未来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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