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筑类施工企业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一定有问题吗?

 雨送黄昏xzj 2024-01-23 发布于四川

建筑类施工企业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一定有问题吗?

原创 邹伟芳

理论上,建筑类施工企业财务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会计收入的实现;

实务中,经常有财务问:我们是按开票时点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有问题吗?

问题有没有?我们看看甲企业的情况,从增值税、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甲企业是一家建筑类施工公司,承接地铁建设项目,采用单价合同的方式,项目跨度时间长,项目人员交叉作业现象普遍,成本分配难度大,合同收入、成本预估不确定性高。甲公司一直采用开票确认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甲企业增值税开票时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提供服务和开票收款同步;      
第二种情形:提供服务、开票在前,根据合同付款条件,客户付款相对滞后;    
第三种情形:开票收款在前,提供服务,交付成果在后;
第四种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入场前先开票预收款,后根据合同约定申请客户付款,提供服务,开票在前,后续客户付款相对滞后。

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甲企业的情形总结如下表:  
图片

从上表可以看出,甲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因为发票开具而延迟。

大部分建筑类施工企业往往都是工程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付款,实际操作时,根据与甲方的工程量结算单,按期开票的情形比较多,开票时不一定达到付款条件,一般合同也不会约定全额付款。

这四种方式下,甲企业按开票时点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没有推迟纳税义务,不存在与之相关的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方面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新收入准则把完工进度称为“履约进度”,当期收入根据合同预计总收入和完工进度确定扣除前期已确认收入确认,当期成本根据合同预计总成本和完工进度扣除前期已确认成本确认。

新收入准则下,履约进度的确定有产出法和投入法两种。

(1)产出法,即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来确定,如,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

(2)投入法,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如,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

甲企业的情况是:“项目人员交叉作业现象普遍,成本分配难度大,合同收入、成本预估不确定性高。”

基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甲企业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并进行会计核算。

终验法,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一种极端法。指在项目合作中,乙方平时不确认收入,等甲方终验签字过关后,再一次性确认收入的会计核算方法。在会计准则中无法直接找到这样的方法描述,这种方法是企业在IPO进程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

问题在这,你是终验法吗?终验法在实务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下一期我将就这个问题展开写,持续关注哦!

你可能也是按照开票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核算不是用的终验法,有些什么问题呢?投入你能可靠估计吗?就认定你不可以吧!产出呢?如果甲方有按期结算工程量,你不能说不可以吧?

所以,如果是按照工程量结算确认收入的实现,符合履约进度的产出法,你大概率没有错!其它情况那就另当别论!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和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这里的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差不多,如果有按期结算工程量,属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正常按结算工程量开票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不存在这方面的涉税风险。    

“我们使用的'终验法’。”

哈哈哈!哈哈!哈!

使用终验法,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同年累计销售额两者差额较大;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使用终验法有人为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风险的嫌疑,无法客观公允的反映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情况。

产生需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实质已完工,虽没有取得甲方最终验收确认的部分按劳务进度确认收入,结转相应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据我了解,实务中,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收多少钱,开多少金额发票的情况。合同如果是这么约定的,增值税以约定为准,不存在相关的风险,如果与约定不符,请及时修改合同的相关条款。企业所得税一定是以完工进度为准。如是终验法?需要进一步思考税务机关认可吗?

想要轻松驾驭财税,

唯有持续不断学习!

图片

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财税秒懂邹伟芳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文章转载仅供分享,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