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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丁解税|新公司法下专利出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雨送黄昏xzj 2024-01-24 发布于四川



受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出资期限的规定,加之股权和债权也可以用于出资,导致出资方式更加多样化。近日,笔者看到有中介机构提出所谓的“注册资本限期实缴的解决方案”,即自然人股东申请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然后对获得的知识产权“高估”后作为股东出资。这个所谓的“方案”明显涉嫌虚假出资,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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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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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方案,在不涉及虚假出资的情况下,如果自然人股东真的持有某项专利且该专利明显具有市场价值,想用该项专利用于出资(包括投资,下同),到底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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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吧

针对自然人用专利出资的涉税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本文以案例的形式,主要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解析。案例如下:

自然人甲持有一项环保新材料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该专利对应的新材料符合环保要求且前景广阔。2023年5月,甲和乙公司准备合伙投资设立一家新材料有限公司A,注册资本2000万元,甲用该项发明专利出资,经过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该专利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占A公司50%的股权。6月公司注册完成,甲取得A公司50%的股权,发明专利所有权转移至A公司。假定甲为取得该项专利,共计发生各项费用19万元(专利原值),专利投资过程中发生中相关税费1万元。请问:甲用专利投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该如何缴纳?

02

案例解析

因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即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用专利投资属于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现行针对自然人非货币性投资的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41号文件相关规定如下: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文案例,自然人甲用专利投资A公司,可以虚拟为两步走:

第一步:甲将该项专利转让给A公司,作价1000万元,A公司支付给甲1000万元的价款。

此时,甲需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19-1=980万元,应缴个人所得税=980×20%=196万元。

缴税时间:根据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来说,甲应该在2023年7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第二步:甲将取得的A公司支付的价款,再投资给A公司。该步属于纯投资业务,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4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非货币性投资业务,属于转让和投资同时进行,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从“纳税必要资金”的角度考虑,甲虽然按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甲并没有从A公司获得对应的现金,而是获得A公司的股权,缺乏纳税必要资金。

为解决自然人股东面临的上述困境,41号文件又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41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比如,本文案例中,自然人甲有意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准备在第5年末一次性缴纳196万元,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备案表》部分填写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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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如下:

自然人用专利出资,根据41号文件及配套文件的规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既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税。分期缴税需要备案及提供相关资料。

除此之外,自然人用专利出资,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递延纳税,涉及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101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接上述案例,自然人甲用专利投资A公司,符合101号文件递延纳税的要求,在履行备案及提供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即涉及的196万元个人所得税暂时不需要缴纳,也不需要分期缴纳,可以递延至甲转让持有的A公司50%股权时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

假定甲在2026年8月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取得转让价款3000万元,涉及相关税费2万元,则甲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19-1-2)×20%=2978×20%=595.6万元。

针对自然人甲用专利出资,结合现行四个主要政策文件,个人所得税处理总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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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台后,对于持有有价值专利权的自然人来说,不管是用专利出资还是投资,都需要关注现行与专利投资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规避由此导致的涉税风险,避免对企业经营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另外,在分析中难免存在错误及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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