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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受礼和受贿的区别及数额的认定指引

 hzhujian 2024-01-25 发布于浙江

1.收礼违纪违法和受贿犯罪的区分

2.收礼违纪违法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别

3.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4.关于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

5.确定财物价值的一般原则

6.收受的物品灭失,但存在购物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购买价格的情况

7.收受的物品灭失,且无其他证据证实物品价值的情况

违规受礼和受贿的区别及数额的认定指引

(纪法思享整理)

为精准把握收礼违纪违法和受贿犯罪行为的区别,进一步规范事实定性、数额认定以及证据收集审查认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梳理本规范。

一、收礼违纪违法和受贿犯罪的区分

区分收礼违纪违法和受贿犯罪,应当结合以下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一看给付财物时是否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有无(承诺)为其谋取利益。二看收受财物的时间、方式、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关系的亲疏等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按涉嫌受贿犯罪予以认定。“价值三万元以上”是为了便于实践掌握而对非正常人情往来作出的量化规定。具体适用本款规定时,要注意把“价值三万元以上”和“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结合起来作整体理解:一方面,“价值三万元以上”可以累计计算,而不以单笔为限;另一方面,对于确实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影响职权行使的部分,不宜计入受贿数额。

收礼违纪违法行为只需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即成立,不以实际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这里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

二、收礼违纪违法与正常人情往来的区别

通过收送礼行为完成情感表达,属人情往来。人情往来,包括礼金的多寡,应该对等、平等,这才符合“礼尚往来”的本义。以收送礼的形式表达某种利益诉求,以情感沟通为“外衣”,背后将公权力作为对价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礼尚往来的范畴,属于违纪违法行为。收礼违纪违法一般表现为收送礼的金额超出社会一般性认知水平,价值明显不对等,或者是单方面送礼,缺少“往来”。如果双方之间存在长期交往,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通常是相互赠送、有来有往、价值相当,则一般视为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宜按违纪违法处理。

三、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分别是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同时采取了“数额标准+从重情形”的模式,规定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同时具有8种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四、关于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这里的“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已经受过处理的原则上不再累计。这里的“一万元以上”,不管是单笔还是多笔累计,都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五、确定财物价值的一般原则

收受物品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1)对于买后即送或较短时间内送出、市场价格波动不大且无价格争议的,一般以购买时的市场价格作为物品价值,通常以有效票证上的价格或刷卡付款记录为准。(2)对于买后较长时间后送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购买时间和价格不明,或存在质量瑕疵和价格争议,无法直接确定物品价值的,均应由专门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以最终认定的价格作为物品价值。(3)对于真伪不明的文物、字画、邮票、贵金属、手表、珠宝、玉石及其制品等特定财物,应当先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真伪鉴定,再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六、收受的物品灭失,但存在购物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购买价格的情况

收送双方关于物品的品牌、特征、数量及收受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交代一致且与书证相互印证的,可以购买价格认定物品价值。此时,对于单纯收受物品的行为,可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予以认定;对于既收受物品,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可按涉嫌受贿犯罪予以认定,涉案金额均以证据证实的购买价格为准。

七、收受的物品灭失,且无其他证据证实物品价值的情况

仅能通过相关证据证实存在收送物品的行为,但该物品的价值无法认定。此时,无法认定为涉嫌受贿犯罪。根据证据状况,可以作为违纪违法事实予以认定或在相关文书中客观表述。

(1)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证据标准的情况下,作为违纪违法事实予以认定。在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客观表述被审查调查人收受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内容,不具体表述相关价值,同时,对收受的物品可按估算折价作登记上交处理。

(2)被审查调查人自述违规收受财物,因证据缺失等原因不作为违纪违法事实予以认定。在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可采取“另据本人自述,其还违规收受他人所送××物品”的方式予以客观表述,并由其折价登记上交。由于此类问题不属于违纪违法事实,不能作为处分依据和量纪情节,也不在处分决定中予以表述。

 对于决定登记上交的财物,承办部门应当要求上交人写出自愿上交财物的书面材料,填写《登记上交财物清单》,由承办人、上交人签名,移交财物保管部门上缴国库。

附相关规定:

1.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7条

2.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第1款

3.2023年《刑法》第385条、386条

4.2021年《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26条第1款、第34条

5.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

6.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3、15条

7.2023年中央纪委审理室《行贿案件证据指引》第16条

8.2023年中央纪委审理室《受礼行为证据指引》第21条

9.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方正出版社,2018年10月版

10.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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