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侵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少量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敲诈勒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无论处于何种阶段,都应予认定敲诈勒索行为成立。敲诈勒索行为所处的阶段、被敲诈勒索财物的价值(未到达刑事立案标准)以及其他情节不影响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 认定敲诈勒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全面收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询问敲诈勒索违法嫌疑人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违法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及家属联系方式; 3.违法嫌疑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4.敲诈勒索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是否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过程,已获取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去向; 5.财物已销售他人的,应当查明销售的时间、地点、过程及获利情况,购买人的身份情况、体貌特征、住址、联系方式及是否明知是赃物等; 6.多人共同作案的,还应当查明各行为人的相互关系、分工、预谋过程、各自实施的行为和财物分配情况,同案人的姓名、体貌特征、住址和联系方式; 7.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应当问明每一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具体情节,着重问明二年内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作案次数; 8.违法嫌疑人与被侵害人或单位的关系,重点查明违法嫌疑人与被侵害人是否有近亲属关系; 9.违法嫌疑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前后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动机、目的、对目标物的认知程度和对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整体态度。多人作案的,还应查明各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 10.被侵害人是否系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 11.违法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情节; 12.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询问被侵害人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被侵害人的个人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被侵害人是否系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 3.被侵害人被敲诈勒索的时间、地点、方式、威胁的内容,交付财物的原因,被敲诈勒索的财物名称、数量、特征、价值及是否有购货合同、票据、收据等价值凭证,违法嫌疑人的人数、姓名、体貌特征以及抓获嫌疑人、追回财物情况; 4.多人实施敲诈勒索的,应当问清每名违法嫌疑人实施的行为; 5.多次被敲诈勒索的,还应当按照时间顺序问清每次被敲诈勒索的具体情况; 6.被侵害人提出控告和提交证据的情况,包括控告的时间、控告请求及理由,提交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接受控告机关和受理控告情况; 7.被侵害人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和理由; 8.其他需要查明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询问证人的内容应当根据证人知情的程度予以确定,应当对以下事实进行查证: 1.证人的个人身份情况和其他基本情况; 2.了解的案件情况,包括敲诈勒索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违法嫌疑人人数、身份信息、体貌特征、逃跑的路线和方向,被侵害人的身份信息、体貌特征,被敲诈勒索财物的价值与特征、价值和去向等情况; 3.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来源,提交证据的情况以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到案经过 (五)物证、书证 (同时附有证明其来源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 被敲诈勒索物品,如现金、手机等财物;作案工具;被敲诈勒索财物原始发票、收据或者交易合同;同案违法嫌疑人的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明共同违法嫌疑人之间的联系情况或证明通过电话、短信实施敲诈勒索的情况;被敲诈勒索财物销赃的书面记载或交易记录;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 (六)鉴定意见 被敲诈勒索物品数量、价值不大的,可根据被侵害人提供的发票、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和损耗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被敲诈勒索物品价值;被敲诈勒索物品价值较大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者被侵害人、敲诈勒索违法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确定的价值有异议要求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物价部门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 (七)现场笔录 从违法嫌疑人或者窝赃、销赃人处查获被敲诈勒索财物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对被敲诈勒索的物品,要开具相关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 (八)辨认笔录 必要时,可组织对违法嫌疑人、作案工具、赃物及场所等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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